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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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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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5〕69号ZJJCR—2015—0103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 张家界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 专家组3 预防预警3.1 信息监测3.2 预防预警行动4 应急响应4.1 事件分级4.2 分级响应4.3 应急响应行动4.4 应急处置4.5 信息发布4.6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6.2 物资保障6.3 医疗卫生保障6.4 交通运输保障6.5 治安保障6.6 防护保障6.7 通信保障7 监督管理7.1 宣传和培训7.2 预案演练7.3 奖励与责任7.4 监督检查8 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公通字〔2008〕54号)、《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湖南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湘高局办〔2015〕329号)和《张家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政发〔2015〕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较长时间阻塞及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危及高速公路运行安全的紧急事件。1.3.1 雨、雪、雾恶劣天气,洪水、山体滑坡、道路塌方、泥石流、地震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交通事故、社会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等引发的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较长时间阻塞,需及时疏通;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需迅速恢复、抢修、加固,以确保道路畅通的应急行动;运营管理中发生各类灾难事故、卫生事件,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需及时处置。根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主要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高速公路雨、雪、雾等气象灾害,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地震灾害等引起的影响道路安全畅通和安全建设的事件。(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机械设备事故、油品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3)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发生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社会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票款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1.3.2 发生各类突发事件需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保障高速公路快速通行,以保证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及时到位及灾民和伤病员疏散的应急行动。1.4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2)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资源共享。根据各有关部门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确保所建立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在应急过程中,高速公路各单位要与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在依靠专业救助力量的同时,充分利用属地应急资源,发挥军队、武警、消防、公安、企业单位、社会公众在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3)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运转高效。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应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快速反应、运转高效。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市、高速公路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1 应急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张家界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张家界管理处处长和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张家界支队支队长任副指挥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张家界管理处、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张家界支队、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张家界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商务粮食局、市经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国网张家界供电公司、市政府新闻办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张家界管理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张家界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 市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境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受上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指导和协调。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根据事故情况向市指挥部提议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张家界管理处:负责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应急启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调度清障拖车等工程车辆进行救援;在市指挥部统一调度下协助进行现场外围警戒和车辆分流;在不影响救援的情况下,经市指挥部同意进入现场内部进行事故勘察及路损鉴定;负责道路及附属设施善后处理工作。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张家界支队:负责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开展现场外围警戒,清理、疏散无关车辆、人员,在现场来车方向1.5—2公里安全距离内设置警戒,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节,保证救援点的安全作业范围;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及其他防止引发次生交通事故的控制措施;在不影响救援的情况下,经消防部门同意进入事故现场内部进行事故勘察及鉴定;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维护辖区内社会稳定;必要时,及时组织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配合做好有关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工具的调集工作。市应急办:指导编制、修订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全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宣传;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突发事件调度;做好相关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张家界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根据事故现场需要或市指挥部的命令,组织协调部队官兵参与救援行动。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侦检、内部警戒、灭火和对事故车辆、建筑构件等的破拆;对被困被卡人员实施救援,协助对泄漏化学品储罐的堵漏、输转;对现场及参与救援工作的人员、车辆进行洗消。市公安局:根据事故现场需要或市指挥部的命令,调集治安、交警、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警力到现场承担警戒、人员疏散、转移、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任务;负责处置辖区内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参与军用火工产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交警支队:根据需要协助现场道路交通疏导和秩序维护,必要时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或相关路段协助对堵塞车辆进行引导、分流。市商务粮食局:组织协调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生活必需品保障和供应。市经信委:负责协助调集有关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施、工具等,组织协调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对事故现场的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视情转送医院进行急救;在救援现场提供医疗救援专业指导和建议;负责处置公共卫生事件类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市安监局: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时,参与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为市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并调集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到场;负责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烟花爆竹运输引发的高速公路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并监督使用。市民政局:根据事故或灾害现场需要组织对滞留人员进行临时性安置或生活救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调集工程车辆和机械设备参与救援;参与燃气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和技术支持。市交通运输局:因出现冰雪或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时,协助调集人员和设备、车辆清除冰雪和障碍物;负责突发事件救援时高速公路上滞留乘客的转运工作;当发生涉及高速公路的海事事故时,如过水桥梁坍塌、船舶撞击桥梁等,负责海事事故调查处理,进行水上交通管制。市环保局:负责监测事故现场的环境,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处置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市林业局:负责监督和管理高速公路沿线的森林防火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本市境内高速公路地质灾害预防预警资料和信息数据;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高速公路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隐患点应急预案;参与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对因事故导致的路面塌方、路基损坏提出修复意见。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暴雨、大雾、雪、暴雪、冰冻、高温、强对流天气(雷雨、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的预警信息;必要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实时风向监测。国网张家界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救援作业供电保障工作。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 组织开展正面宣传报道,回应社会关注焦点,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2.3 专家组市指挥部成立专家组,在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时,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3 预防预警3.1 信息监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导致毁坏公路、中断交通的情况,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以及各种可能对高速公路所在地区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3.2 预防预警行动3.2.1 接警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和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消防支队)实行24小时值班。3.2.2 处警接到报警后,相关部门对事故情况要进行初步分析研判,及时赶赴现场救援。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4 应急响应4.1 事件分级按应急启动级别从低到高设定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等四级。4.1.1 Ⅳ级启动标准当国家、省、市气象部门发出严重影响行车安全预警信息的;高速公路大范围施工养护可能造成交通拥堵的;在节假日或因附近沿线国(省)道阻塞、中断等其他情况,出现高速公路车流量增大的;高速公路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的;发生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卫生事件等。以上突发事件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预计处置时间在6小时以下的情况。4.1.2 Ⅲ级启动标准高速公路出现浓雾、暴雪和冻雨等恶劣天气,或雪后路面大面积结冰的;高速公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的;收费站发生恶意堵车事件的;超限车辆滞留发生堵车的;发生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并造成人员受到伤害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卫生事件等。以上突发事件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预计处置时间在12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的情况。4.1.3 Ⅱ级启动标准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中断的;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或隧道发生事故,造成高速公路严重堵塞的;发生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并造成人员严重伤害的安全事件、群体性事故、卫生事件等。以上突发事件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预计处置时间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的情况。4.1.4 I级启动标准因地震、暴雨、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路基塌陷、桥梁损毁,或形成路障,短时间难以恢复通行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资车辆发生严重泄露,致使高速公路无法安全通行的;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无法通行的;发生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并造成人员死亡、短时间难以恢复正常工作秩序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卫生事件等。以上突发事件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预计处置时间在24小时以上的情况。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4.2 分级响应发生Ⅳ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时,事发地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相关交警大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张家界管理处应及时报告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指挥部和消防大队。发生Ⅲ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时,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张家界支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张家界管理处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消防支队)和上级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发生Ⅱ级、I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需要救援时,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张家界支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张家界管理处应报告市人民政府、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消防支队)和上级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4.3 应急响应行动4.3.1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Ⅳ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实施救援。区县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指挥部立即启动区县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响应,迅速调度相应消防队伍以及卫生急救队伍、高速公路交警、路政进行救援。市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指导工作,并做好应急准备。4.3.2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Ⅲ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实施救援,市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派出力量前往现场指挥,迅速调度区县应急救援力量、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消防支队)以及卫生应急救援队伍、高速公路交警、路政进行救援。4.3.3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发生Ⅱ级、Ⅰ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实施救援,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派出力量前往现场指挥,开展先期救援工作。根据相关规定,调度市交警部门在相应的高速公路出入口协助对堵塞车辆进行引导分流。同时,由市指挥部向省指挥部请求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省指挥部向国务院指挥部申请启动国家级应急响应。接受省、国家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低级别应急响应应同时启动。 4.4 应急处置4.4.1 指挥调度接到救援报警后,接警单位要迅速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744—8561286),市指挥部按响应级别调度应急救援联动力量。4.4.2 应急联动响应(1)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先期救援工作,同时组织力量进行现场警戒,进行交通管制、疏通道路,必要时对高速公路进行逆向封闭,保证应急救援车辆能及时顺利赶赴现场。(2)消防部队接到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报警后,应当按照“快速反应,科学施救”的原则和“快速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快速到场展开,快速实施救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3)遇车辆落水、坠崖(沟、桥),发生火灾、爆炸,路桥设施垮塌,危险化学品泄漏,气象或地质灾害引起高速公路长距离堵塞以及其它救援难度大的事故,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根据需要调集大型起重设备或其他机械设备进行救援。4.5 信息发布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按照《张家界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组织信息发布工作。4.6 应急结束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现场被困人员全部解救、现场险情全部排除后,应组织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清理。(1)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或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组织拖离事故车辆,对事故中伤亡人员进行清点统计。(2)消防部队对发生火灾的现场进行检查、清理,消除余火,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及参战人员设备等进行全面洗消。(3)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将应急救援中启用的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恢复至正常状态,对事故现场道路进行善后处理。 (4)其他相关单位对现场进行职责范围内的善后处理。在确认现场无危害隐患后,迅速恢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秩序,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决定宣布应急结束。5 善后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相互协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善后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处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的建议。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市指挥部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努力构建统一协调、专业高效的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6.2 物资保障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和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水电供应。6.3 医疗卫生保障根据需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中负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事发地区县应当组建县级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县卫生计生部门统一调度开展辖区内的医疗应急工作。6.4 交通运输保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依法对事发路段出入口外围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6.5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治安管制工作,采取多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必要时,依法宣布事发现场或特定区域进入紧急状态。6.6 防护保障在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时,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施救人员的人身安全,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事故正在或者可能对司乘人员和附近群众的人身造成生命威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应及时疏散人群。6.7 通信保障发生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后,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7 监督管理7.1 宣传和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众的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定期对内部人员开展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培训。7.2 预案演练市指挥部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应急准备及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及时检验并评估应急演练结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救援的实战能力。7.3 奖励与责任对在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应依法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7.4 监督检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 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张家界管理处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8.2 预案制定与实施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