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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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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发〔2023〕23号ZJJCR—2023—0101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涉及耕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以下简称市级权限)委托给县级人民政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委托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复文件样式参照省级用地批复文件制定。区县自然资源局在审批完成后3日内在省级用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交电子档案及台账。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管控规则,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须取得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的,参照农用地转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四、各区县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再次委托或者授权。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做好相应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对各区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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