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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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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21〕5号ZJJCR—2021—0100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张家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12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张家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张政办发〔2012〕33号)同时废止。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张家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突发环境事件类型1.6  事件分级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领导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  预防3.2  预警3.3  信息报告与通报4 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应急响应机制4.2  应急响应程序4.3  应急终止5 后期工作5.1  善后工作5.2  总结报告6 应急保障6.1  预案体系6.2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6.3  队伍保障6.4  技术保障6.5  物资和经费保障7 监督管理7.1  宣传7.2  培训7.3  演练7.4  奖励与责任追究7.5  监督检查7.6  预案管理与修订7.7  预案衔接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环境安全保障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张家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者发生在市外对我市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包括水环境污染事件、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件和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重金属环境污染事件,以及暴雨、洪水、滑坡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和其他环境污染事件。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者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2)坚持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事件发生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置。(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属地为主,分级响应。(4)坚持分类管理,科学处置。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5)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加强培训和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6)坚持依靠科技,规范管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1.5  突发环境事件类型(1)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业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或者大面积泄漏事故,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泄漏导致受纳水体、事故现场周边大气和土壤次生污染。(2)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危险物品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泄漏,造成事故现场和周边水体、大气和土壤次生污染。(3)违法排污突发环境事件。企业或者自然人非法违法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危险废物导致水体、大气和土壤污染。(4)自然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因洪水、滑坡、泥石流等极端天气或者自然灾害,环境风险物质泄漏导致周边水体、大气和土壤污染。1.6  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1.6.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者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1.6.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者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者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6.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者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6.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张家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较大级别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协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市市场监管局、张家界军分区、武警张家界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电信张家界分公司、中国移动张家界分公司、中国联通张家界分公司、中国铁塔张家界分公司、广铁集团张家界车务段、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荷花国际机场分公司、国网张家界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决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国家、省生态环境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2.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的指挥调度工作;负责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络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管理、收集、分析、上报和发布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2.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市委政法委: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研判舆情动向并合理处置。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现场媒体采访报道活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突发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能源物资应急供应网络,做好能源物资应急生产、征购、调拨的计划准备;应急响应时协助能源物资应急的发放供应;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立项。市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市民政局:做好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区县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救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和通信畅通保障的有关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应急专家库;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对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会同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配合主责部门做好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人员的调配;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领导指挥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并协助调查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供水安全工作;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市水利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供水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区域或者流域应急生活供水预案;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供水保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联系铁路、民航部门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保障;参与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我市境内澧水、沅水流域的船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控制工作;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市林业局:参与林业林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资源损害评估;负责对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物种保护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农业资源破坏情况的评估。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配合对相关文化经营场所、旅游景区及宾馆酒店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好对农村应急广播预警功能和开展农村环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水域和陆地的环卫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建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抓住有利机会,适时开展人工增雨净化空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张家界军分区、武警张家界支队:组织协调驻张家界部队、武警参加救援、抢险。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现场的化学品、易爆品泄漏进行控制,对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进行处置;参与火灾事故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国电信张家界分公司、中国移动张家界分公司、中国联通张家界分公司、中国铁塔张家界分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广铁集团张家界车务段、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荷花国际机场分公司: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铁路、民航运输保障。国网张家界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保障工作。2.2.4  环境应急专家库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相关行业应急专家库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指导。2.2.5  区县组织指挥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设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鼓励相邻、相近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2.6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以及由省授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先上报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同时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事发现场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执行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并及时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并及时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由事发地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指导和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市应急局负责人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设立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专家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宣传舆情组、社会稳定组等工作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1)建立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对辖区内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2)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重点企业、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和隐患。市生态环境局要利用全市各级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突发环境事件分四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2.2  预警发布制作、发布主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并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并报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可能发生(Ⅱ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经国务院授权,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具体发布流程应当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3.2.3  预警行动    国家、省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涉及到本市的,按照国家、省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者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经研判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预警的解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发布单位通报解除。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3.3.1  报告时限和程序(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和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2)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区的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3)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区的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4)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的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市、区县影响的;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5)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6)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3.3.2  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当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可通过网络或者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应急响应机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4.1.1  Ⅰ级、Ⅱ级响应(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和Ⅱ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省应急预案指示要求应急响应。(2)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先期响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4.1.2  Ⅲ级应急响应(1)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具体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2)及时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4.1.3  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县人民政府请求和实际需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配合、指导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者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    4.2  应急响应程序4.2.1  先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者总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及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和必要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并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相应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4.2.3  响应措施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会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4.2.3.1  现场污染处置涉事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者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信息不明时,由调查处理组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及时切断污染源。    4.2.3.2  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2.3.2  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组织和协调开展受污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3.4  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3.5  专家会商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4.2.3.6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2.3.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3.8  加强保障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4.2.3.9  市场监管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者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事件等。    4.3  应急终止    4.3.1  应急终止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的;(2)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的;(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的;(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的;(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的。    4.3.2  应急终止程序(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者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2)应急状态终止后,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工作    5.1.1  损害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全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应生态环境系统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5.1.2  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5.1.3  善后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市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2  总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总结内容应当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当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其中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当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体系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完善本级及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管理权限要求报省、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6.2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交通运输保障体系,需要铁路、民航支援的,及时报市人民政府衔接铁路、民航部门请求支援,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3  队伍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市级环境应急专家库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建议。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和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推动政企共建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6.4  技术保障 全市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和预警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加强应急专家库的建设,组建环境应急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    6.5  物资和经费保障 全市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同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发放手册等手段,广泛开展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政策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7.2  培训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3  演练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针对典型突发环境事件,灵活采用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各种方式,积极组织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应急演练由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方案,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6  预案管理与修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如因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导致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7.7  预案衔接本预案执行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与专业应急机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事件发生所属区县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平行联动发挥效能。本预案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相互衔接。当区域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按事件的危害性及影响范围,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当事件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范围时,由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启动《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的制定服从上级预案,原则上与上级预案相衔接,符合上级预案的总体要求,在执行中,服从上级预案的需要。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者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者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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