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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湘潭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为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明确工作目标2019年9月起,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统筹协调的原则,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实现执法内容公开透明、执法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2020年12月底前,推广和应用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监督平台,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推动“三项制度”的全面落实。努力提升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奋力打造新时代“大美湘潭”高质量的法治环境。二、突出重点任务(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019年9月底前,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办事。1.完善制度建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执法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公开信息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分别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2.强化事前公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四责四诺”公开等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工作。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相关执法信息,实时动态更新调整。市司法局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要提供查询服务,便于群众查询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责职权、人员调整等情况编制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分别在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网站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与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立链接,同步公示相关内容。(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分别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市级2019年9月底前完成,县级2019年10月底前完成)3.规范事中公示。政务服务窗口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办事流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窗口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公示信息要简明扼要、内容明确、通俗易懂,方便群众办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过程中应不少2人执法,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执法全程表明身份,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分别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2019年9月底前完成)4.加强事后公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作出执法决定后,及时在规定期限内公开相关执法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分别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5.创新公开方式。要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总体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大厅等的公开力度,拓宽公开渠道,积极探索运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直播平台等新媒体,全面及时准确公布行政执法信息。(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分别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1.完善文字记录。在国家、省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已经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上,根据实际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完善有关执法文书格式。(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分别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2019年9月底前完成)2.规范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对容易引起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全程进行音像记录,其他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音像与文字等多种形式结合,完整记录执法全过程。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全省统一制定的各系统音像记录设备标准办法和配备办法。根据执法实际需要,确定本部门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比例和标准,配备音像设备及具有摄录等音像记录功能的听证场所、询问场所等,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和监督规则,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规范文明开展全过程音像记录,加强音像记录规范化建设。(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分别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3.严格记录规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记录制作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确保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1.明确审核机构和人员。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19年9月底前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加大全市各系统法制审核专业人才的互相交流,探索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专业人才库。(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分别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2019年9月底前完成)2.明确审核事项。2019年12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规定,明确本部门纳入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范围,编制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其他国、省、市有关规定重点审核。(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分别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3.明确审核程序。2019年9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和规范法制审核流程,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应当认真研究并重新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进行法制审核。双方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制审核机构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让“互联网+行政执法”的模式体现在每个执法案件中,并逐步在全市推广和应用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监督平台,不断完善相关执法信息,切实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科学化、网络化、信息化水平。利用市人民政府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信息化建设,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智能一体化,整合资源,打通信息壁垒,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执法信息和数据跨区域、跨部门互联互通。(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分别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2020年12月底前完成)三、强化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湘潭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全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统筹指导,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各地各部门要精心做好本区域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把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和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并纳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司法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分别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二)严格督促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8〕118号、湘政办发〔2019〕23号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于2019年8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市司法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分别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三)完善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协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本区域本系统统一的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同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等行政执法有关的制度机制。(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分别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四)加强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大力推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力度,全方位、多形式、多角度开展宣传报道。要开展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专题培训,加强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和思想道德建设,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市司法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分别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本实施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附件:湘潭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件湘潭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召 集 人:张迎春  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召集人:罗  伟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成    员:赵新文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王建军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苏和平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周长林  市委编办主任吴纯杰  市发改委主任赵吉洪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朱红兵  市财政局局长莫秋华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刘铁坚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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