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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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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湘潭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含园区和示范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要内容(一)公共卫生方面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健康管理(包括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等健康管理事项和中医药健康管理事项)、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置、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健康素养促进、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职业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避孕药具提供、卫生综合监督与管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服务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按省规定,由省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一适时调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中央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经费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分担部分,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于新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转移支付资金。2.地方公共卫生服务。我省自主实施的公共卫生项目,按省明确的标准执行。根据政策规定,省级财政事权的事项中,下达给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和财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分配。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疫情防控等卫生应急事项,以及市、县两级自主实施的公共卫生项目,由市、县两级根据实际明确当地执行标准。明确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的,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二)医疗保障方面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省、市与县市区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2.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等,省明确基础标准的,执行基础标准;省未明确基础标准的,由市、县两级根据实际明确当地执行标准。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资金后,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转移支付资金。明确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的,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三)计划生育方面1.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包括国家确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事项,执行中央制定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国家基础标准地方分担部分及省级提标部分,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提标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项目,执行省制定的基础标准。为省与市或省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除省级财政补助外,按参保级次,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独生子女保健费项目,在省制定的基础标准上,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明确当地执行标准,属于省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县两级自主实施的计划生育扶助项目,由市、县两级根据实际明确当地执行标准。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明确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的,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上述项目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2.计划生育家庭关怀。主要包括我省自行确定、由计划生育协会牵头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计划生育家庭创业贷款贴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护理补贴以及计划生育爱心助孕行动等项目,在省制定的基础标准上,由市、县两级根据实际明确当地执行标准。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转移支付资金。(四)能力建设方面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县两级所属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属或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县两级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或支边等任务的,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市级或县市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上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上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资金,按规定对市本级和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事项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市和县市区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国家和省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含贫困地区农村卫生人才岗位津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本科医学生等)、重点学科发展等事项,省已明确基础标准的,执行基础标准;省未明确基础标准的,由市、县两级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当地执行标准。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资金后,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转移支付资金。市与县市区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人口监测、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的监测及综合干预、妇幼卫生监测等事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事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资金,按规定对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给予补助。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事项,省明确基础标准的,执行基础标准;省未明确基础标准的,由市、县两级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当地执行标准。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与县市区自主实施的项目,明确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资金后,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转移支付资金。(五)其他事项。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国、省、市改革要求及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市、县两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国、省、市级明确基础标准的事项,县级政府在确保国、省、市级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于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国、省有关规定设立区域绩效目标,县市区据此自主制定本地标准。县级政府制定出台本地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本级财政可持续。县级政府自行制定的标准高于国、省、市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及省直、市直相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县级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省级、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按照保持现有省、市与县市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省、市与县市区,市与县市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分担比例(一)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按国、省规定,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分担60%,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分担40%。(二)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由省、市与县市区财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6号)规定的分担分类分档比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雨湖区、岳塘区、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属于财政非省直管县类的二档,省级财政分担40%,市级财政与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财政共同分担60%;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属于财政省直管县类的二档,省级财政分担70%,县级财政分担30%。(三)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城市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担,园区和示范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市级30%、园区和示范区70%的比例分担,省直管县由同级财政承担全部支出责任。(四)明确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的事项,由同级财政承担全部支出责任。三、保障措施(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二)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市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在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的同时,做好组织协调和对县市区的指导督促工作。县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要按要求做好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合理安排部门预算,及时修订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或规章制度。(三)加强监督绩效管理。县市区要加强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和自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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