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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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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网站科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8日湘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8年3月23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共湘潭市委的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加快建设“伟人故里、大美湘潭”而努力奋斗。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成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直属特设机构,下同)的主任、局长。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职,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访或较长时间离潭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既各司其职,又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十二条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进富裕湘潭、法治湘潭、文化湘潭、幸福湘潭、美丽湘潭建设,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第十四条  强化社会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打造共建共管共享社会管理新格局,实现政府管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第十五条  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增进人民福祉,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第十六条  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绿色发展,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统筹推进碧水攻坚战和净土持久战,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加大环境保护督查力度,强化环保综合执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要求,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要求,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或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适时制定或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进立法精细化,持续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充分反映全市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切实解决湘潭的实际问题。健全立法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科学编制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市人民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修订完善或废止。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人民政府等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或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须先请示市人民政府。严格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作出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市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完善和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实现废、改、立相统一。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第二十二条  完善政府重大合同审查管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依程序对政府合同进行审查和管理。对于标的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政府合同,严格实行专家论证制,确保政府合同审查质量;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和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以及市属国有投融资集团公司签订的重大政府合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实行提前介入和过程跟踪,及时参与、指导、监督合同的调研、谈判、起草、签订等工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并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深入调查研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四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大事务、重大规划和重要项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制性评估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相关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开展协商,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完善。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七条  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根据需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评估。涉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聘请专家和技术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为市人民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第六章  优化政务服务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规定需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和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要运用多种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办好“市长信箱”和市长热线电话,扩大公众参与,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职权的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要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衔接落实中央、省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聚焦工程建设、民生等重点领域,进一步下放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公布的中央制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完善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标准化促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规范化,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率。第三十二条  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公开工作,以权力清单制度管理推动简政放权。第三十三条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功能,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智慧化,实现多渠道政务服务,提供更多的网上办事和便民服务。加快推进智慧湘潭大数据中心和市级政务云平台建设,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开放和运用,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依法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并深入基层下访回访,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重要信息,特别是发布涉及多部门的信息和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按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依程序发布,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章  强化督查考核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办公室综合协调、督查机构牵头抓总、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政务“大督查”工作体系。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和重点工作部署,将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要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要明确督查内容,决策实施后要督查落实情况,切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责任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予以回复。市人民政府出台文件征求部门意见时,原则上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及时研究提出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政务督查的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负责《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召开的专题会议和市长办公例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负责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按业务分工,对有关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和对口省、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抓督查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严格落实“一单四制”制度,对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实现督办事项的工作闭环。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等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必须及时按规定报告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完成情况,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健全督查激励与问责机制,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落实。对工作落实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要总结推介经验,实现以点带面;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指出问题,责成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原因及改进措施;对工作落实中存在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严肃追责。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考核评估结果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规范政务活动第四十三条  拟提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或参加的重大政务活动,原则上均由主办(承办)单位以请示公文的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严格审批、统筹安排。第四十四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科室按规定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或参加重大政务活动的有关组织协调、联络服务等工作。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国人士、港澳人士、华侨知名人士和出席重要涉外活动,由主办(承办)单位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查后,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四十六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得出席或参加企业、市直部门及县市区(园区、示范区)自行组织的各类论坛、庆典、剪彩、奠基、挂牌、揭幕、首发首映、地方节日、周年纪念、颁奖、演出等活动,以及其他市州在潭联谊会、商会、同乡会等民间团体组织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安排的重大政务活动,不得随意更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及有关单位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合理确定或适时调整安排好本部门(单位)工作,不得随意缺席或擅自安排他人替代参加重大政务活动。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调研实效,围绕国、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围绕“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选题,多深入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章  会议制度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办公例会制度。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2~3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或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其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重要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二)研究讨论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五)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重要工作计划、决定和行政措施;(六)研究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七)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八)研究和部署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工作。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可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并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第五十三条  市长办公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市长办公例会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主要任务是:(一)及时通报市人民政府领导近期有关工作情况,研究明确后阶段重点工作任务;(二)研究解决一个时期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统筹安排阶段性工作任务;(三)研究讨论市人民政府领导之间需要相互沟通、协商解决的有关工作与重点问题;(四)根据市长安排,听取有关部门专项工作情况汇报,并专题研究有关工作措施;(五)及时掌握了解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加大督促落实力度。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征集、汇总,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秘书长统筹安排,报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办公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并制订相关会议工作规则和制度。第五十五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主办单位应在会前主动协调,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研提意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分歧的,应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进行协调,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在议题上会前,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无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或者未经协调的事项,一律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初审,并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例会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应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经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请假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告会议主持人。不能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凡未按会议通知要求派人参会,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核实后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有关部门详查严究,处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明确专人负责起草,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秘书长、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内容,除保密事项和不宜公开事项外,应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报道稿件由市政府经济研究和金融工作局审核,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市长办公例会如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秘书长明确专人负责起草,一般由秘书长审签,报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办单位明确专人负责起草,由召集和主持会议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如有必要,经秘书长审签,报市长签发。第五十八条  将每周一确定为“无会日”。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应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切实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降低成本,保证质量和效率。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坚持分块、分线合并召开,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且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部门、单位参加。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一般不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参加,确需参加的,按程序报市长审批。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并制订具体的议事规则。委员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并主持召开会议,对涉及国土资源供应管理、城乡规划调整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依法依规按程序实行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并按程序报秘书长、委员会副主任审核,由主任签发。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第六十条  各级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应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市人民政府公文运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模式,实行公文办理由“文电科统收统办”的“小文电”(合办制)模式,向“文电科牵头协调,业务科室为主办理”的“大文电”(分办制)模式转变,实现公文运转全程可控、全程可查、全程留痕和责任可究。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或决定。部门反馈意见时,须标注签发人,加盖部门印章。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涉及重大事项的,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命令,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市人民政府上报上级的文件,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发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签发公文时,应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对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第六十四条  坚持少发文,发短文,发管用的文,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发文篇幅。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或国、省以部门名义发文和联合行文的,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升格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压缩事务性文件数量,减少配套类、分工类文件数量。除市人民政府重大会议活动外,其他会议活动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通知。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地方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报文,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转发其制发的文件;临时机构不得对外行文。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优化办文程序,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紧急公文急事急办,必要时可减少审批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与工作部署,自觉接受市监察委的监督,严守纪律和规矩,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离潭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事后应及时销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离潭出差、休假及领导班子成员轮休方案,应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三严三实”,做到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和省、市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决纠正“四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完善执行监督、考评、奖惩等制度,对干事创业者强化激励,对不作为不负责者严肃问责。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函告、审批等制度,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和用餐,严禁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提高会议效率。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在风景区、度假区开会,严格控制规模和人数。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地方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和辖区边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考察调研期间,原则上不安排食宿,确需安排的,应按照规定缴纳食宿费。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禁止领导干部及亲属违规参与企业经营性活动。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求特殊照顾,为在企业工作的亲属提供帮助,搞权钱交易。禁止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第七十六条  除市委统一安排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各类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 第十四章  附  则第七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潭政发〔2013〕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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