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派驻企业与监事会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等有关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2日
政策文号:娄国资〔2015〕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LDCR–2015–35001娄国资〔2015〕14号关于印发《派驻企业与监事会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等有关制度的通知各监事会、各监管企业: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以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向市属国有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单位派出监事会和监事管理办法(试行)》(娄政发〔2010〕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统一监管的通知》(娄政发〔2014〕19号)文件精神,确保监事会切实履行职责,特制定《派驻企业与监事会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监事会参加企业会议有关规定》、《监事会重点联系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国资委2015年4月2日派驻企业与监事会协同配合工作机制为确保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派驻监管企业监事会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机制。第一条监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对出资企业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手段。第二条监事会要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独立性,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要求履行职责,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实施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第三条按照国有资产延伸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踪到哪里的原则,监事会不仅要加强对派驻企业的监督检查,还应对企业分、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分、子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要主动接受监事会的指导。第四条企业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监事会应加强对职工监事的领导,赋予职工监事必要的监督检查职责和义务;企业应切实支持职工监事认真行使职责,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五条监管企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领导班子应明确专人负责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并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监事会的联系工作。第六条企业应建立监事会文件传递制度,凡送达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传阅的文件,由办公室送呈监事会主席。凡财务、统计、企管、经营、投资、招投标、安全、环保、审计、纪检监察、改革改制等有关部门上传下达的重要文件,应同时抄送监事会。第七条监事会应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充实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主动向监事会提供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监事会。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开展有关专项检查。第八条企业财务部门应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并如实提供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效益情况。第九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主动提供有关监督案卷资料和检查线索,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并将案件及查处进展情况报告监事会。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参与有关专项检查或调查。第十条企业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工作,协助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十一条需通知监事会列席的重要会议:公司董事会、党委会(含民主生活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监事会认为需要参加或列席的有关会议。以上会议由会议承办部门或联络员在会前两日将会议议题、文件、开会的时间、地点直接通知监事会,如属临时召开的有关会议应提前通知监事会。如监事会因故不能派人参加或列席,由企业办公室或联络员于会后两日内向监事会报告会议内容并将会议纪要或形成的有关文件送达监事会。第十二条需向监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如下:(一)企业合并、分立、解散事项;(二)企业主营业务一次性投资达净资产的10%或投资额在150万元(含)以上以及所有非主营业务投资项目;(三)改革改组,联营合作,产权变动事项;(四)大额亏损,重大资产损失或流失事项;(五)资产处置核销事项;(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特别是与领导班子成员亲属或与其承包、控股、参股企业发生的业务往来);(七)高管层人事、工作分工变动事项;(八)高管人员出境事项;(九)纪检监察发现或收到的重要举报线索,重大违纪问题和经济案件的查处事项;(十)职工重大思想动态及有关稳定的事项;(十一)重大法律纠纷、诉讼和安全事项;(十二)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以上事项由企业在事前直接报告监事会,企业应按照坚持维护国家、公司和职工根本利益的原则,真实、准确、及时地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状况、措施和结果。第十三条需要及时报送监事会的有关资料;(一)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二)生产经营、财务快报及月、季、年度报表(含合并数),经营运行分析报告;(三)企业预、决算报告,企业新、扩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费用计划和完成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改造计划及完成情况;(四)企业半年、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五)企业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六)重要审计报告和审计事项结论;(七)企业领导人的述职材料;(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对企业有关重要事项的批复或意见;(九)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情况和结论;(十)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十一)监事会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企业上报市国资委的改革改制、产权变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中的报损、核销、处置,业绩考核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等材料,应同时分别抄报监事会。企业应按照及时、真实、完整、合法的原则报送以上重要资料,必须提供真实资料或证明。第十四条企业主持或参加的有关重大活动,如各类公司庆典、招商活动、国内外展销会、主要技改项目建设的设备、产品购买或推销的招投标、市场或技术考察、大型的学习或培训活动等,应在活动前报告监事会,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认真配合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对监事会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及时整改落实,并按照监事会的具体要求将整改落实的结果书面报告监事会。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用车、监督、检查等工作条件,并依据《公司法》承担监事会日常工作费用。第十七条监事会和企业均应在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中,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玩忽职守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以及所在部门或分管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必要时可上报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监事会参加企业会议有关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关注企业重大事项运作情况,切实履行监事会监督检查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监事会参加企业会议主要有三种类型:监事会列席企业重要会议、听取企业重大事项汇报或座谈会、与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联席会议。第三条监事会应设置专门的会议记录本。参加会议的监事会成员应做好会议记录,留存备查。第四条监事会就会议发现有关需要关注和跟踪的事项,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与建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出分析评价。第一章列席企业重要会议第五条监事会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列席企业以下重要会议:(一)股东会议;(二)董事会会议;(三)党委(党组)会议;(四)总经理办公会;(五)企业年度工作会议;(六)生产经营专题分析会议;(七)职工代表大会;(八)重大项目论证分析会议;(九)财务工作会议;(十)其他重要会议。第六条以上企业重要会议,除企业党组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列席外,其他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列席。当几家监管企业重大会议召开时间上有冲突时,原则上以重点联系人分别列席或临时调整安排,如特殊情况请假不能列席的,应由监事会主席批准同意。监事会因工作需要不能派人列席的,会后要收集查阅有关会议资料文件,了解会议情况。第七条企业所属重要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应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监事会可视情况安排人员列席其重要会议,了解其重大事项及经营管理情况。第八条企业及其所属重要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在召开上述会议时,应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第九条监事成员列席企业以上会议时可依法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十条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企业会议记录或纪要,了解有关情况。第二章企业重大事项汇报或座谈会第十一条监事会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涉及以下需要了解的重大事项,可以不定期组织召开企业重大事项汇报或座谈会。(一)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需要听取的情况;(二)调研活动需要了解的情况;(三)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四)企业发展规划:(五)重大投融资;(六)改制重组;(七)产权转(受)让;(八)业绩考核;(九)薪酬分配;(十)利润分配;(十一)重大人事变动;(十二)违法违纪:(十三)法律诉讼;(十四)安全事故;(十五)企业其他重大事项。企业所属重要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涉及以上重大事项,也应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会议范围。第十二条企业重大事项汇报或座谈会由监事会组织,监事会主席主持,全体监事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相关部门及人员参加。第十三条监事会组织召开企业重大事项汇报或座谈会,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按时参加,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第十四条参会人员应做好事前调查,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财务状况以及企业经济运行状况、监督检查事项反馈意见等,充分发表分析评价意见与建议。第三章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联席会议第十五条监事会与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联席会议主要目的是加强监事会与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沟通联系,收集掌握企业有关情况,沟通交流意见,提高监督检查效率。第十六条联席会议可半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组织,专职监事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主持。第十七条参加会议人员由全体监事(含兼职监事和职工监事)和企业负责监事会工作联络的领导、企业分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领导,以及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联络员等,必要时可邀请派驻监事会企业所属重要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重要子公司的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第十八条联席会议可以以一家企业或一个部门为单位单独召开,也可以组织两家以上企业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召开。第十九条联席会议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按时参加,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与会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向监事会主席请假。监事会重点联系人制度第一条为了明确分工,加强对派驻企业的当期监督,确保重点联系人有计划、有目的地深入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特制定重点联系人制度。第二条重点联系人是指监事会向监管企业派出负责企业日常监督的专职监事。第三条重点联系人的确定或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第四条重点联系人主要工作职责:(一)承担监事会与所联系企业的日常事务,负责组织协调和沟通联系;(二)受监事会主席委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三)收集分析企业信息资料,呈报有关材料:(四)提出所联系企业的年度监督检查和调查项目;(五)制定所联系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调查方案;(六)撰写所联系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七)向监事会主席及时汇报所联系企业的重大事项;(八)参与对其他派驻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九)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重点联系人工作内容:(一)制定日常监督工作计划和总结;(二)加强与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保持企业与监事会信息资料和重大事项报告渠道的畅通;(三)召开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沟通协调会议;(四)列席企业有关会议,随时掌握企业重大事项,关注决策机制和决策行为,跟踪决策执行情况;(五)及时获取企业财务快报、月度报表、财务分析及审计等相关资料,分析重要项目及主要指标增减变动和重大异常变化及其原因,及时发现并揭示企业财务风险及其他风险;(六)查阅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资料,了解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七)关注企业重大事项,进行日常跟踪检查或调查。第六条重点联系人工作方法:(一)平时定期收集和查阅所联系企业的内控制度、会议记录、报告资料、会计报表等资料;(二)定期组织召开所联系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会议,收集掌握企业信息;(三)关注重大事项,进行现场调查,重点抽查相关资料;(四)个别走访座谈,不定期到所联系企业相关部门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五)对所收集和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复核审查,及时报告。第七条重点联系人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一)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切实负起监督检查职责,不断提高监督的有效性、权威性和灵敏性:(二)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团结协作,遵守监事会纪律,服从管理:(三)认真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严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维护和保持监事会队伍的清正廉洁形象;(四)坚持及时反映、定期报告的原则;(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监督检查报告和工作底稿内容,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机密:第八条重点联系人在履行好上述主要职责的同时,兼顾监事会其他各项工作,协助配合监事会统一的检查或调查工作,以及国资委安排的各项工作。第九条重点联系人对所联系的企业的监督检查承担首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