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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公示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公示制度》的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娄星分局、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现将《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了更加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和法定义务,实现建设行政管理行为文明、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示的内容主要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职责所涉及的各项工作程序,如审批[或许可、登记、注册]、备案、收费、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等程序。第三条公示的方式:(一)通过《娄底日报》、娄底市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和政务网站公开;(二)在单位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三)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或送达行政审批(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形式公开。第四条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管理)过程中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将自己的单位、姓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具体的条款项目及其内容。第五条行政审批(管理)过程要绘制成直观易懂的流程图,配以文字说明在本局政务网站公布。第六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措施,主要采用直接告知相对人和在执法文书中列明的办法,同时在政务中心的全程代办窗口公示。第七条公示负责部门对意见人有保密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他人反映意见,不得打击、报复意见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八条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和供群众监督举报电话,通过新闻媒体或本局政务网站公示。第九条凡没有按此制度规定向社会进行承诺公示的,在行政审批(管理)过程中有违反的,相关工作人员均不得评先。第十条本制度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娄建发[201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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