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企业优惠政策

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娄安监发〔2014〕55号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及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6日 政策文号:娄安监发〔2014〕5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娄安监发〔2014〕55号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及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局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在安全行政许可、安全标准化创建、安全技术鉴定、安全条件论证、安全事故查处等方面,为安监部门提供了大量的专业技术服务和法律服务,为全市安全监管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规范管理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和中介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安监部门的职责。近年来,在安全中介服务活动中,出现了一些违纪违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安监部门的高度重视。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力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内部管理(一)推进行政审批制度“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涉及安全中介机构及中介活动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严格执行“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依法依程序”、“内转外不转”和“按时办结”的要求。(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市、县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谁审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既要依法允许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来我市依法开展相关安全中介服务,严禁违法违规设立区域限制条件,或指定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业务;又要依法依规严格监管、廉洁行政,及时依法严格查处中介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不给好处不办事等索、拿、卡、要行为;严禁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和县市区局向安全中介机构收取管理费或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管理费。否则,每发现一起,依法依规查处一起。二、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监督管理职责(一)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安全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安全标准化技术咨询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1)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报资料的审查、申报资质的审核;(2)会同职业卫生科,负责办理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批(含技术评审组织);(3)安全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技术文件的质量抽查;(4)安全中介机构逐项目报送的《安全中介机构开展安全中介服务工作报告表》(见附件)的受理登记;(5)参加有关安全评价报告等技术文件的专家评审;(6)收集汇总安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局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根据内定职责,负责相应中介机构中介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安全评价报告等技术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发现安全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反馈政策法规科。(二)县市区局。负责安全中介机构中介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安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市局。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申报资料的初审、受理审查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市局。三、严格依法监管,规范安全中介服务行为(一)严格执行安全中介机构中介服务项目书面报告制度。1.安全中介机构在我市开展安全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及安全标准化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以下简称安全中介服务),须按《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湘安监〔2013〕32号)规定,逐项目向我局书面报送《安全中介机构开展安全中介服务工作报告表》。《工作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我局,另一份由我局签收盖章交中介机构留存,作为安全中介机构到项目所在地县、乡安监部门联系工作的凭据。严禁县、乡安监部门以备案为由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2.安全中介机构向我局提交《工作报告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安全中介机构出具的工作介绍信;(2)安全中介机构资质证正、副本影印件(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3)安全中介服务技术文件使用的印鉴试样、法人单位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亲笔签字试样。(二)规范管理安全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的项目部或业务代表。1.为保障合法安全中介机构在我市依法开展安全中介业务,规范管理安全中介机构项目部和业务代表,同一安全中介机构在我市只允许设立一个项目部,不得再设业务代表,而且必须明确项目部负责人(1人),项目部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办公设施,有相对固定的安全评价等技术人员;未设立项目部的安全中介机构,在我市宜设一名业务代表。安全中介机构应加强对项目部和业务代表的管理,严禁“以包代管”等租借资质行为,并对其项目部和业务代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2.安全中介机构必须向我局出具法人委托书。法人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安全中介服务项目)、被委托人身份、委托期限等事项。3.为消除假借安全中介机构资质现象,一个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或一名地区业务代表,不许担任两个安全中介机构的驻娄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或业务代表。(三)规范管理安全标准化技术咨询活动。1.严禁任何机构(单位)、任何个人假借局检测所名义从事安全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业务;2.需提供服务协议(或复印件);3.技术资料中必须提供安全中介机构资质证影印件,并加盖该机构法人公章;4.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故意明显压低服务价格、恶性竞争等行为。存在以上行为之一者,将记录在案,将相关安全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发现2次,即停止相关机构(或从业人员)在我市开展相关安全中介业务。(四)规范管理安全评价报告等技术文件质量。1.存在以下行为的,我局将记录在案,将相关安全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发现2次,即停止相关机构(或从业人员)在我市从事安全中介业务;同时,将及时报告省安监局立案查处。(1)凡提供给我局的安全评价报告(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等技术文件所盖公章必须是安全中介机构法人公章或告知我局的专用章;必须有安全评价人员(或技术人员)和中介机构技术负责人本人亲笔签字原件。否则,一律视为虚假报告(文件);(2)安全评价报告等技术文件内容与实际明显不符的,一律视为虚假报告(文件);(3)评价人员(技术人员)未到现场勘查、或未到现场复查整改事项(无现场复查意见书、复查人未签字)的评价报告文件,一律视为虚假报告(文件)。2.严肃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1)与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合伙开展安全中介业务的,每发现一起,除处理安监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外,停止相关安全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在我市开展安全中介业务;(2)为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虚假报告(文件)的,每发现一起,即查处一起,停止安全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在我市开展安全中介业务,并报省安监局立案查处;(3)同一安全中介机构对同一建设项目,做了预评价、又做竣工验收评价的,一律视后者为无效报告;(4)对安监部门审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不整改、或出现重复问题的,停止安全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在我市开展安全中介业务。附件:《安全中介机构开展安全中介服务工作报告表》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7月14日抄送:省安监局,华凯、明庭同志,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万宝新区安委办,有关中介机构。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7月14日印发

湖南娄底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湖南娄底产业园区

湖南娄底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湖南娄底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