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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市科字〔2010〕38号关于印发《娄底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审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8日 政策文号:娄市科字〔2010〕3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市科字〔2010〕38号关于印发《娄底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审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本局各科(室)、知识产权局:现将《娄底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审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附:《娄底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审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娄底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审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科技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娄底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科技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科技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第三条科技行政执法公开的范围:(一)市科技局制定的科技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二)科技行政执法行为审批事项及其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监督部门、投诉渠道等;(三)在科技行政执法管理过程中收费的依据、收费的标准、收费时间,行政管理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此应承担的责任;(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布的科技发展规划。第四条市科技局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30个工作日内公告。第五条对娄底市科学技术奖励评选结果及时公告。第六条科技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办法规定的公示范围内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下载。第七条明确相关责任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第八条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须通过相关科室审核,并经局长办公会或领导签发后对外公布。第九条执法公示娄底市人民政府网站或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等形式进行。第十条违反上述公示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一)市科技局发布的科技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的,对责任人员予以批评,并限期改正。(二)对行政执法事项需公示而未公示的,对责任人员予以批评,限期改正;再次发生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三)对因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不谨慎,导致与上位法相抵触,在予以撤销的同时,责令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再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科学技术局201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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