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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民发〔2017〕11号娄底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本级社会组织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3日 政策文号:娄民发〔2017〕1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民发〔2017〕11号娄底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本级社会组织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市本级各社会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局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应接受年度检查。现将2016年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的对象和时间(一)凡在2016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单位)都应接受2016年年度检查;(二)年检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4月1日至30日,我局派专人在市政务中心政务大厅3楼民政窗口集中办理年检业务)。二、年检的方式和步骤(一)年检初审。各社会组织应按照年检内容开展自查活动后,自行登录“娄底民政”在“通知公告”中查看下载《娄底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本级社会组织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在“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如实填报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我局年检,我局还将抽取部分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在我局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不需初审直接报送我局年检。(二)出具结论。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自身章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2、应建未建党组织的;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7、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8、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或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9、财务制度不健全,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资金来源或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10、现有净资产低于有关最低标准规定的;1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4、社会团体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15、在职公务员、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干部没有按规定经过审批,在社会组织中担(兼)任负责人职务或领取报酬的;16、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又未经相关表决和批准的;17、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19、年检报告书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20、参加第一批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由于自身因素未按规定完成脱钩手续的;21、未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年检的。(三)发布公告。年检结束后,我局将在《娄底民政网》、《娄底日报》上发布年检结论公告。(四)行政处罚。未开展活动或无能力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可在此次年检中提出注销申请或说明未开展活动的原因,以便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年检不合格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对一般性问题,发出《年检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纪活动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五)换发新证。本次年检将一同开展新版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的换发工作。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一)社团需报送的材料: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二份);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3、党组织成立批复或者成立党组织的申请,两者必须有其一;4、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二)民非单位需报送的材料: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二份);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3、党组织成立批复或者成立党组织的申请,两者必须有其一;4、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四、年检要求(一)各社会组织对《报告书》所规定的内容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缺项。数字要准确无误,情况要实事求是,《报告书》要打印成纸质文本,并提供电子版本。所提交材料确保真实合法有效,提供虚假材料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各参检社会组织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年检方式和工作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到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在5月31日前由秘书长等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向我局递交2016年年度检查资料,逾期不再办理。(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切实重视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将本次年检工作的方式、步骤、时限和要求等内容及时通知并督促所属的社会组织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与我局共同做好年检工作。(四)年检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应认真对待;要通过年检工作促进各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和能力的提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应有作用。五、年检联系方式年检联系人:龚刚强0738-8520962;刘向柳、吴萍萍0738-6692699;黄春元(政务中心窗口)0738-8260611;电子文档接收邮箱:1363425772@QQ.COM联系地址:娄底市城南新区甘桂路与早元街交汇处娄底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317室附件: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娄底市民政局2017年3月8日主动公开娄底市民政局2017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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