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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娄司发〔2013〕33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登记号:娄司发〔2013〕33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经济开发区政法部,市劳教所,局机关各科室、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湘中公证处:根据新公布的法律法规及执法实践和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我局对本级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进一步予以修订完善,现予印发。娄底市司法局2013年8月14日娄底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娄底市司法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4、《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5、《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四条6、《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6.12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3.1行政法规4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2003.9.1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7.1地方性法规6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1.17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11.10.1部门规章8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部1995.2.209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司法部2004.5.110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2012.11.301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7.1812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9.1.11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2009.9.2114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2010.3.115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2010.4.816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2010.6.117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6.3.118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6.3.1419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2006.7.120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1991.9.202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2000.3.312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2000.3.312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2002.7.82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2005.5.2425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2008.6.426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司法部2008.9.927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2008.9.1628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2005.9.2929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2005.9.2930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2007.10.13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2010.6.13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1997.2.133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司法部1998.2.11其它34关于落实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6.25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项)1、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审核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九条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2)《关于落实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24号)附件2: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项。(二)行政处罚(共19项)1、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2、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弁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3、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4、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因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6、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期满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处罚种类:停止执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条7、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法律依据:(1)《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8、律师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法律依据:(1)《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9、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10、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超越业务范围的;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时;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11、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纵容或者放任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法律依据:《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12、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处罚种类: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13、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规定,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1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1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1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法律依据:《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1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法律依据:《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18、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19、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三)其他行政行为(共5项)1、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法律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法律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3、对不符合报名条件取得准考证的人员确认报名无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3)《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4、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法律依据:(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5、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提出异议的审查法律依据:(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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