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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财金〔2016〕230号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3日 政策文号:娄财金〔2016〕23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财金〔2016〕230号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娄底金砖城市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各有关银行,相关单位:现将《娄底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2016年9月23日附件娄底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积极高效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有关规定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娄底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引导基金的批复》(娄政函〔2016〕3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娄底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引导基金,是指市财政局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滚动预算资金为基础进行的财政承受能力平衡管理,以有限合伙的方式联合深圳金砖公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娄底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引导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第三条本基金的财政目的在于:为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所需财政资金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在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基础上,做好项目周期的财政承受能力平衡管理,确保支出透明、规范、有效。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的政府方财政滚动支出预算进行基金化管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基金对适合的PPP项目或PPP项目公司进行合作、投资、可行性缺口补助等,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对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性项目PPP投资的示范引导和杠杆效应,保障PPP项目合作中政府财政资金的充足性、及时性和专项性。本基金亦用于在建及存量项目PPP模式的转换投资。第四条本基金的财务管理原则:以经核准项目相对应的财政预算全面覆盖本基金本金的循环退出,全面覆盖本基金的收益、管理年费等费用的支付,确保在财政支出预算平衡的基础上不产生新的政府性债务。第五条本基金期限30年,基金初始目标总额为20亿元人民币,其中首期有限合伙份额期限为5年+3年。在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基础上,本基金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期限内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0%及相关项目预算的总和。第二章基金的设立与募集第六条本基金由深圳金砖公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第七条本基金的资金来源:深圳金砖公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认购基金总额的比例为1%,本基金有限合伙份额按照优先级、劣后级结构,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募集。(一)市财政局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认购基金总额的比例为20%,另外79%的优先级有限合伙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募集;(二)基金募集总额不得超过财政承受能力范围;(三)基金优先级份额的年化收益率不超过6%;(四)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的认购以签署的合伙协议为依据。第三章基金的投资方式第八条本基金依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第九条本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由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的出资协议约定执行。第十条本基金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预算和实际用款需求提供拨付指令,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拨付指令拨付投资,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第十一条本基金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的投资,由市财政局运用本专项基金对适合的PPP项目或PPP项目公司进行合作、投资、可行性缺口补助等,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性资金对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性项目投资的示范引导和杠杆效应,保障PPP项目合作中政府财政资金的充足性、及时性和专项性。第十二条本基金亦用于在建及存量项目PPP模式的转换投资。第十三条基金投资依据项目清单进行管理,项目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第十四条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由市财政局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组织实施,咨询费用和专家费用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第十五条经市财政局核准,本基金的资金在闲置期间可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资产保值增值性投资,但投资事项不得违反《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投资收益归基金所有。第四章基金的资金监管方式第十六条本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第十七条本基金由市财政局和执行事务合伙人选择有基金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托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基金与金融机构签署托管协议,并免费托管。第十八条本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主体评级在AAA以下的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十九条本基金的使用同时依据国家相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建立本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第二十一条本基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第五章本基金的财政预算管理方式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以基金支持的项目相对应的财政预算全面覆盖本基金本金的循环退出,全面覆盖本基金的收益、管理年费等费用的支付,确保在财政支出三年滚动预算平衡的基础上不产生新的政府性债务。第二十三条上述项目财政预算来源按预算法要求依法纳入预算。第二十四条本基金的预算来源依据本办法和政府预算会计制度,归口到基金账户和市财政局采购基金份额结算科目结算支付。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如当期项目财政预算执行存在资金差额,由市财政局按预算法的规定调拨预算周转金或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到相应财政预算账户,当期给予差额补足以完成本基金本期相应款项的支付。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支付的,市政府可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预算平衡救助实现预算平衡。第六章基金收益的兑付方式第二十六条基金的投资收益来源于项目投资收益,基金合伙人依据基金份额享有收益分配。第二十七条基金收益依据合伙协议按日计算、按季支付。第七章基金本金退出的兑付方式第二十八条本基金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市财政局按合伙协议约定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九条本基金终止后,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第三十条优先级份额期限到期,由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市财政局按项目预算覆盖进行退出或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对优先级份额按协议进行受让。第三十一条经市财政局批准,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到期可循环置换。第三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对基金的出资和收益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和收益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退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此基础上可将有限合伙份额延期10-30年。第八章基金的资产管理与费用管理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应按照财政预算会计制度,完整准确反映本基金中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第三十四条本基金的资产和收益除用于支付基金管理年费等各项运行成本费用外,剩余的全部资产和收益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归出资人所有,政府应获得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核算。第三十五条优先级合伙人的进入与退出方式、收益获取、由相关合伙人签署《基金合伙协议》和《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约定,按协议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本基金普通合伙人担任,同时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份额的预期收益支付方式和到期退出方式依据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基金按年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年费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基金优先级份额的1%,从第三年开始,按基金优先级份额的0.9%收取。(一)基金管理年费包含基金募集发行费、PPP项目的咨询论证费、PPP项目基金投资管理费等各项费用。(二)基金管理年费等合伙费用的支付依据《基金合伙协议》《基金管理协议》约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娄底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2016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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