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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财建〔2016〕340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3日 政策文号:娄财建〔2016〕34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财建〔2016〕340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局,娄底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局,万宝新区财政金融部、万宝新区产业发展局:现将《娄底市市本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市本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2016年10月30日附件娄底市市本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市财政设立循环经济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专项和调控作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拨付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发改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检查项目建设情况。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安排原则第四条支持范围:(一)配套支持国家、省预算内项目;(二)重点示范项目,支持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等项目建设,包括列入《娄底市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示范企业、示范园区、产业化应用和共性关键性技术示范等;(三)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包括循环化改造关键补链构建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包括生态产业、生态安全、生态文化、美丽乡村等项目;(五)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循环经济标准体系、管理信息系统和统计评价体系建设等。第五条安排原则:(一)专项资金安排与省财政直管县体制相适应;(二)突出创新,注重专项。主要用于促进本地区循环经济发展的新型项目,注重发挥资金专项引导作用;(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按照《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主要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优先安排技术应用成熟、先进适用的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及对行业整体循环经济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但尚未实现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第六条一个企业或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一项目本年或上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支持。第三章项目资金申报和审定第七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各县市区发改局(含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局、万宝新区产业发展局,下同)会商财政部门统一申报,市本级负责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市发改委。第八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审定:(一)项目初审。市发改委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二)联合审核。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核,初步确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金额;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三)项目审定。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初步确定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其金额,报市政府审定;(四)投资计划的下达。项目由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各县市区发改局或市本级企业上报文件;(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环评、能评等文件资料;(三)其他相关材料。第四章资金拨付与使用第十条经公示没有异议,由市财政局下达有关专项资金补助文件。第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财政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和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含娄底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万宝新区财政金融部,下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严格按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应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五章资金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各县市区发改局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发改局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3月底之前,将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市本级负责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各县市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应专项。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2016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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