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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财建〔2016〕341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3日 政策文号:娄财建〔2016〕34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财建〔2016〕341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娄底市财政局经开区分局、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市环保局万宝新区分局:现将《娄底市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10月30日附件娄底市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环境保护项目管理,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建〔2014〕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娄政办发〔2015〕48号)和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需由市本级分配和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一)市级环保部门依法直接征收及县(市)按规定比例上解市国库的排污费;(二)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三)省厅因素法下达我市的环保专项资金。第三条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是指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查及项目实施、监管、竣工验收的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除省厅因素法下达我市的环保专项资金以外),下达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资金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管、审查、竣工验收和管理。第二章支持范围和安排原则第四条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各级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环保示范项目;(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市内跨流域、跨区域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示范及推广应用项目;(四)重要的环保立项项目、环保科研及环境政策研究项目补助、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奖励;(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营项目;(六)环境污染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及在线监控设施运行项目;(七)自然生态和土壤修复、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补助;(八)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第五条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一)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环境保护“三同时”项目;(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较大不良影响的项目;(三)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镇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应由其他部门专项资金支持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其他项目;(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第六条资金安排原则:(一)突出重点与兼顾一般相结合。根据《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重点支持本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兼顾其他项目。(二)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对两年内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污染事件及环境处罚,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且足额缴纳排污费的项目单位优先支持。第三章申报及审查第七条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由市环保局统一组织申报,各项目申报单位需将有效材料于每年7月30前报送市环保局,逾期视为放弃。有效材料包括:(一)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件1),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同时提供相应许可证复印件;(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申报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技术方案。(五)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六)区域污染防治项目需提供区域污染防治规划;(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八)申请以奖代补的项目,需提供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第八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审查。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后,市环保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查,再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第四章资金拨付和使用第九条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由市财政局下达有关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文件。第十条市财政局负责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局(含市财政局经开区分局,下同)及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五章实施与监管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和监管:(一)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负责对环保专项资金进行分配、监督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环保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二)项目单位(含因素法分配涉及的项目单位)对资金筹措和管理、施工建设、技术方案、设备采购以及建成后的设施运行全过程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地环保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建设目标、技术路线、建设内容、项目预算及资金筹措、工作进度安排、组织管理和项目预期效益分析等。第十三条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等。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技术方案、处理工艺和处理规模等有重大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向市环保、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市环保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做出批复。第十五条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工3个月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内容,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必须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附件2)、项目工作总结、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项目建设主要合同文件、专项资金拨付凭证、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需提供审计报告)、实施过程相关图片(或视频)等资料,污染治理类项目还需提供建设项目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竣工验收项目的验收监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第十七条企业或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各级财政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不定期对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地财政、环保部门项目执行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2016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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