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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财建〔2016〕342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农村公路小型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财建〔2016〕342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农村公路小型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现将《娄底市市本级农村公路小型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市本级农村公路小型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交通运输局2016年10月30日附件娄底市市本级农村公路小型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小型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建设质量,加强农村公路小型项目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农村公路小型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小型项目(含桥梁)补助资金。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下达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检查项目建设情况。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安排原则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全市农村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水毁恢复等方面的补助。第五条补助资金的安排遵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根据《娄底市本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主要完善农村公路路网结构,提升农村公路服务水平,优先安排新农村公路建设示范项目和扶贫帮困农村公路基础设施落后的行政村等。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定第六条项目由所在地乡镇或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交通运输局。第七条项目的审定:(一)项目初审。由市交通运输局对项目的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核;(二)联合审核。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核,初步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三)项目审定。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将初步确定的补助项目及其补助金额报市政府审定。第四章资金拨付和使用第八条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由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项目的文件。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将项目的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及时拨付项目所在地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第十条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项目建设的监管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第六章项目资金的监管第十三条县市区财政局会同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第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抽查。第十五条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2016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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