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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财建〔2016〕343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3日 政策文号:娄财建〔2016〕34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财建〔2016〕343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娄星区财政局、城乡综合管理局,市财政局经开区分局,市住建局经开区分局,:现将《娄底市市本级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10月30日附件娄底市市本级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4〕42号)、《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娄发〔2010〕1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2014-2020)>的通知》(娄政发〔2014〕28号)和《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本级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引导资金年度预算,下达拨付资金,监督检查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引导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检查项目建设情况。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安排原则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各县市区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资源和传统村落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利用、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管理能力建设以及《娄底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2014-2020)》中明确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补助。第五条资金安排原则:(一)突出创新,注重引导。主要用于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型项目,注重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根据《娄底市本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主要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优先安排关系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用于支持市政府确定的与新型城镇化相关的重点(示范)项目。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和审定第六条引导资金补助项目由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建局经开区分局、娄星区城乡综合管理局统一申报。正式文件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逾期视为放弃。第七条市本级负责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第八条引导资金补助项目的审定(一)项目初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二)联合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核,初步确定引导资金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三)项目报批。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初步确定的引导资金补助项目及其补助金额报市政府审定。第四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第九条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市财政局下达有关引导资金补助项目的文件。第十条市财政局负责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经开区分局及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和市财政局经开区分局应及时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第十一条引导资金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五章项目建设的监督第十二条引导资金补助项目由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建局经开区分局、娄星区城乡综合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第十三条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建局经开区分局、娄星区城乡综合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市本级负责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第六章项目资金的监督第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各县市区以后年度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引导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2016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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