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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财建〔2016〕344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3日 政策文号:娄财建〔2016〕34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财建〔2016〕344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娄星分局,娄底市财政局经开区分局,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现将《娄底市市本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市本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10月30日附件娄底市市本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4〕24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4〕46号)、《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娄底市范围内由市政府安排的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市政府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标准提取的,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下简称农土资金)。第四条农土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足额划缴、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计划和资金用途,不得少划少解,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五条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出让面积×47元/平方米的15%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其中30%缴省,70%市本级安排使用。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相应建立农土资金划缴台账,逐宗登记出让土地的单位名称、土地位置、出让时间、出让面积、出让金额以及应划入专账的农土资金,足额计提,按期解缴。第七条农土资金收入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编制,纳入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当年支出计划。第三章使用范围第九条农土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一)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以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二)宜农未利用地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露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三)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理维护;对市级以上投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按10%左右的资金比例安排配套项目建设;按“以补代投”模式实施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用设施的建设。第四章申报与审查第十条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一般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农田水利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2.项目区自然条件优越,水源、土壤和地质条件满足工程要求,基础设施较好,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3.项目区应相对集中连片;4.项目区土地权属关系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5.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6.项目所在地政府、村组等基层组织重视支持项目建设,当地村民有强烈意愿,支持配合项目建设。(二)具体条件1.土地整理项目(1)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选址;(2)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范围内;(3)项目区应相对集中连片,单个项目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00亩,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设多个实施片块的,实施片块数不得超过2片,且必须安排在同一乡(镇)范围内;(4)具备一定新增耕地潜力,应保证项目实施后耕地面积不减少。2.土地开发项目(1)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选址;(2)项目区坡度、开发前地类、土质等条件符合要求;(3)新增耕地率原则上要达到建设规模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连片开发50亩以上;(4)有切实可行的种植计划,三年内不能荒芜。3.土地复垦项目项目区为因历史原因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4.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项目(1)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道路、水利设施等生产用途设施的建设。(2)因当年水毁、灾毁等损毁的田土、道路、山塘、沟渠等农业设施建设。第十一条依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市本级农土资金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申报的项目须经乡镇(街道)签署意见。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原则上为上年度的6-11月份,当年确需调整预算安排的,再另行申报。第十四条项目报市政府审定后,在门户网站公示,再组织评审行文。第五章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第十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农土资金的预算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并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组织规划设计和预算审查、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项目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10万元以下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拆迁补偿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及乡村协调费、不可预见费、后期耕种管护费,相关费用标准及计算方法按《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补充定额标准(试行)》规定执行,其中后期耕种管护费限新开发耕地项目后续耕地管护支出使用,项目验收合格后3年内分年度按实际耕种面积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每亩300元。第十七条根据上年度市财政提取农土资金额,安排下年度农土资金项目投资,原则上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的投资各占当年农土资金总额的25%。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按国库管理制度将农土资金下拨至县市区财政,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按年度实行监督检查,未按要求完成进度的,停止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第十九条农土资金支出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追加的,按原报批渠道报批。年度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第二十条单个项目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做为补助资金下达,不做项目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农土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农土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农土资金使用效率。第二十二条农土资金项目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农土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2016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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