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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财农〔2016〕300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财农〔2016〕300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农村工作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联合修订了《娄底市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林业局2016年12月13日附件娄底市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管好用好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市级补偿基金),规范基金管理行为,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湘林资〔2013〕28号)、《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4〕1号)、《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娄政办发〔2015〕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市级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安排的对市级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给予适当补助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市级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娄底市林业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认的市级公益林林地。第二章补偿标准第四条市级补偿基金根据市级财政预算当年安排的市级补偿基金数额参照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进行分配。第五条市级补偿基金分为经济补偿费和公共管护费。经济补偿费用于补助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管护公益林所发生的劳务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等支出;公共管护费由市级林业部门用于全市重点公益林区域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预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监测、公益林保护宣传等支出。公共管护费支出不得高于市级补偿基金的15%,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经济补偿。第六条各县(市、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市级补偿基金中列支。第三章资金拨付与公益林管护第七条各县(市、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报送本县(市、区)本年度市级补偿基金项目工作总结及申报下年度市级补偿基金,包括市级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市级公益林管护情况、市级公益林地征占用情况、市级公益林面积调进调出情况及年末实有市级公益林面积等。第八条市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进调出的,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林业局审核后报市林业局批准。工程建设征占用公益林地情况,由各县(市、区)林业局在当年12月10日前报市林业局。第九条每年第四季度,市林业局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市级补偿基金计划和全市重点公益林计划面积以及市财政安排的市级补偿基金预算数额,提出全市下一年度市级补偿基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实施。第十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根据经批准确认的各县(市、区)市级公益林实际面积和市财政实际安排的市级补偿基金数额,分配各县(市、区)市级补偿基金并予以下达。第十一条各县(市、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收到市级补偿基金20个工作日内,按核定批准的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将应发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补偿基金一律通过乡镇财政“一卡通”存折发放到位。国有林业单位、集体林场和村组集体组织补偿资金由各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拨付到单位账户。第十二条各县(市、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补偿基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挪用补偿基金,也不得用补偿基金抵拨、抵扣往来单位欠款;应分别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对补偿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国有林业单位和村组集体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补偿基金进行核算,专款专用。村组集体组织应将补偿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每年在本村组范围内公示。第十三条市级公益林管理参照湖南省公益林管理有关形式。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公益林区划与禁伐、限伐管护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护林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协议。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补偿基金。第十四条公益林管护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一年期满后,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及获取补偿费的人员名单、补助金额在当地媒体(网站)上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下一年度兑付补偿基金的依据。对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及时足额完成管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全额兑现经济补偿费;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根据履行合同情况分别扣减或不予支付其经济补偿费,扣减和不予支付的经济补偿费,专项用于公益林资源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火灾预防等公共管护支出。第四章检查与监督第十五条各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级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强化监督和检查,并自觉接受市级财政、林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对市级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和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管理情况较好的县(市、区)、管护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区)、管护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责。1.挤占、截留、挪用、克扣或超范围使用补偿基金,不按规定拨付、发放补偿基金的;2.出现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以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及时处置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3.对违规征占用公益林林地打击处理不力的;4.擅自调整公益林范围的;5.逾期1个月以上未上报有关材料或上报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以上行为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娄底市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娄财农〔2005〕172号)同时废止。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2016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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