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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财农〔2012〕175号关于印发《娄底市肉牛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娄底市生猪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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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3日 政策文号:娄财农〔2012〕17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财农〔2012〕175号关于印发《娄底市肉牛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娄底市生猪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市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现将《娄底市肉牛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娄底市生猪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娄底市肉牛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娄底市生猪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附件1娄底市肉牛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肉牛产业发展,做大做强湘中黑牛产业,娄底市人民政府设立了肉牛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绩效,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湖南黑猪和湘中黑牛产业发展的意见》(娄政发〔2010〕17号)、《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市肉牛产业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暂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娄底市范围。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肉牛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湘中黑牛产业化发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发展资金是指娄底市人民政府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娄底市肉牛产业发展资金(2012年为200万元)。第四条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专款专用、重点扶持、公开透明、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条件为:(一)肉牛冷配体系建设补贴,年配种1000胎次以上的肉牛品改站或品改员及液氮供应中心站;(二)安格斯种公牛推广补贴,每年补贴推广安格斯种公牛不超过40头,每头补贴15000元。(三)肉牛品种选育、高档肥牛育肥技术等科学研究与新技术推广。(四)湘中黑牛育肥场建设补贴,每年扶持出栏湘中黑牛200头以上的养殖场不超过10个。(五)肉牛培育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六)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第六条发展资金的申请与拨付遵循以下程序:(一)使用单位(个人)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畜牧水产部门审查核定并签署意见,向市级畜牧水产部门申报。(二)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对申请单位(个人)实地考察,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批后并行文,按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资金。第七条市畜牧水产局及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对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监督与检查,全程跟踪,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拨付资金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经纪律的;(二)弄虚作假骗取发展资金的;(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或资料严重失真的;(四)发展基金申请与项目建设内容不一致的;(五)套取、挤占、挪用发展资金的;(六)拒不接受相关部门检查的。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2娄底市生猪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生猪产业发展,做大做强特色生猪产业,娄底市人民政府设立了生猪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为保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湖南黑猪和湘中黑牛产业发展的意见》(娄政发〔2010〕17号)、《娄底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指示精神,结合我市生猪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暂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娄底市范围。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生猪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是黑猪产业化发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发展资金”是指娄底市人民政府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娄底市生猪产业发展资金(2012年为200万元)。第四条“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专款专用、重点扶持、公开透明、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条件为:(一)生猪人工授精站的建立与人工授精技术推广,每年扶持达到人工授精站建设标准的项目5-10个。(二)生猪新品种选育与配套饲养技术研究与推广,每年重点扶持2-3家企业或项目。(三)黑猪良种繁育与种猪推广。每年重点扶持3-5家一次性引进100头以上黑猪种猪的繁育场,按引种时间先后秩序确定;种猪推广根据引进黑猪头数和资金状况给予适当补贴。(四)生猪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每年重点扶持1-2家企业,不重复扶持。(五)生猪培育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六)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第六条发展资金的申请与拨付遵循以下程序:(一)使用单位(个人)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审查核定并签署意见,向市级畜牧水产部门申报。(二)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对申请单位(个人)实地考察,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批并行文,按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资金。第七条市畜牧水产局及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对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监督与检查,全程跟踪,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展资金停止拨付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弄虚作假骗取发展资金的;(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或资料严重失真的;(四)发展基金申请与项目建设内容不一致的;(五)套取、挤占、挪用发展资金的;(六)拒不接受相关部门检查的。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主题词:印发产业发展资金办法通知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共印20份2012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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