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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财购〔2007〕155号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财购〔2007〕155号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经研究,现将《娄底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二OO七年十二月三日附件娄底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及其所提供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价格或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程序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的一种采购方式。第三条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协议供货范围及相关管理办法,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事宜。第四条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的实施行为,适用本办法。如果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需要,采购人应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第五条协议供货范围和限额标准(一)协议供货范围,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价格相对稳定、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速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空调、电视机、低端网络产品(交换机、路由器、入侵检测、防火墙、UPS电源)、汽车和通用办公用具等。(二)协议供货限额标准。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公告。市本级的限额标准是: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汽车采购2台以内,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产品。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汽车采购2台以上,仍按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娄财办函[2006]17号)文件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三)协议供货范围由市政府采购办通过公开招标,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告,同时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限额标准,并予以及时公告。第六条采购人采购第五条所列协议供货商品时,先按规定程序到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落实采购资金、审批采购方式,再按就近方便原则,到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品价格信息查询点,自主选择中标协议供货商的中标产品。严禁将同一采购项目分散,规避集中采购。第七条协议中标供应商的有效期原则为一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协议供货有效期进行适当延长或缩短。第八条协议供货的招标(一)协议供货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定。(二)参加协议供货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区域代表作为其全权代理参加投标。(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供货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四)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及其备品备件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媒体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五)同类产品的中标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三家,但确定中标供应商时应当有一定的淘汰比例。(六)协议供货供应商的确定。全市统一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或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方式确定协议供货供应商。中标结果确定后,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各协议供货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书。(七)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媒体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承诺及有效期限以文件形式通知各级预算单位,《娄底市政府采购网》建成后则在网上公布。第九条协议供货的采购程序(一)协议供货的项目申报。所有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且在集中采购规定数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均要由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计划申报表》,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进行项目申报。由不同供应商供货的货物要分别申报。(二)协议供货合同签订1.采购人持政府采购管理办核准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计划申报表》,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直接自主选择供应商和中标的产品。2.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价格或优惠率是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时,可以与供应商就价格或优惠率进行谈判。3.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同一时间内、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是同城市场最低价格。4.采购人应当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5.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合同文本由供应商向市政府采购办索取。(三)验收。1.采购人应按合同组织验收,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填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验收单》由中标供应商送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2.中标供应商在送达验收单时,应同时将由采购人代表填写的《娄底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质量考评卡》送达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考评卡由供应商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索取。(四)资金支付。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拖欠。资金支付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第十条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调整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中标价格。调整后价格的优惠率应在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不低于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中标产品供货价格调整后,供应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产品中标时和调整后的媒体价格、供货价格、优惠率分别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告。第十一条协议供货产品的替换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协议供货供应商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替代产品目录送达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告。第十二条权利和义务(一)政府采购管理办1、制定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办法;2、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3、审批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方式;4、受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备案;5、负责公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中标价格、媒体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6、监督检查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履行情况及执行协议供货合同情况。7、监督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制度。(二)协议供货供应商及代理商1.认真履行供货协议的各项承诺;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不准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准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不准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3.中标产品出现价格变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4.为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5.按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报送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和提供有关信息;6.接受政府采购管理办的监督检查;7.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三)采购人1.将协议供货范围采购项目编入年度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申报协议供货采购计划;2.与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送达有关部门;3.按协议供货合同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及时送达有关部门;4.及时办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支付采购资金;5.发现供应商有违反协议供货合同等问题,及时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反映;6.不得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7.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购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加强监督检查(一)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全面监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应当对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二)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报告。(三)中标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当配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及时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报告。(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及其代理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报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第十四条违法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一)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议供货范围办理采购计划的申报,不得与非协议供货代理商签订合同,注意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拖欠贷款,不得向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违者,将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人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采购人如有与供应商恶意串通,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对发生违约行为的协议供货供应商,经查证属实的,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下列相应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进行公告。1.按照比例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2.按照供货金额比例处以罚款;3.取消协议供货资格;4.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中标协议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出现两次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价格及其它信息的,将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其履约保证金将予以没收。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对市协议供货可共享,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娄底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协议供货的产品及其供应商的确定,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确认后再另行公布。抄送:省财政厅、市委办、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府办、市政协经科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辖区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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