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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人社发〔2013〕6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待遇支付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5日 政策文号:娄人社发〔2013〕6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人社发〔2013〕6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待遇支付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娄底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参保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待遇支付等有关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职业病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在职业活动中可能因接触粉尘、放射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的在岗职工。(二)职业健康检查的范围1.参保单位新聘职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2.职工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3.职工离岗时,参保单位应在职工离岗前30日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工健康检查。4.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应急健康检查。(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确定参保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单位包括: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涟源湘中煤炭医院等)具体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四)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内容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163号)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五)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各参保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安排和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会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监督。(六)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1.由参保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健康检查和生产环境两方面的资料,职工一人一档,按编号排序,长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资料;(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岗位备案登记制度,同时建立全市统一的职业病(含疑似职业病)联网数据库。参保单位应如实填报《××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职业病危害岗位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及时报其参保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3.负责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妥善保存每一位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的所有原始资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查阅复印参保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原始资料,参保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二、职业病待遇的支付(一)对参加工伤保险后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按照体检周期追溯既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果参保单位已按规定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且既往资料显示参保前未发现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如果参保企业没有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既往体检资料显示参保前已患有职业病的,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二)参保单位未安排新聘职工上岗前和职工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诊断职业病后由参保单位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三)参保单位未及时安排在岗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及未按规定安排身体健康已经受到损害的职工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并未调离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由此造成的后果(含被诊断职业病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四)参保单位发现新聘职工上岗前体检患有职业病(或已存在但未被诊断的),在申报参保登记时隐瞒不报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三、其他相关规定(一)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参保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前,必须提供由职业健康检查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书。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暂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的职工,由参保单位备齐相关资料,报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由参保单位承担,对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成绩显著的参保单位,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适当奖励。(三)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协议,并且认真履行协议。(四)参保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后,必须将检查结果在本单位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时间7天。未及时公示的,其健康检查结果不能作为工伤保险参保依据。同时,参保单位应将职工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职工。(五)参保单位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弄虚作假、对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由市、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娄底市卫生局2013年5月31日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3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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