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企业优惠政策

娄劳社发〔2006〕92号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安置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补充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6日 政策文号:娄劳社发〔2006〕9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劳社发〔2006〕92号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安置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补充规定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市直有关单位:为顺利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安置人员的权益,根据《娄底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娄政办发〔2004〕10号)和《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娄政办发〔2006〕1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安置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做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后,新成立的企业(或招录安置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为本企业(用人单位)职工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安置人员,按《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续保手续,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企业资产清偿中预留,从足额缴费后的次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三、未招录的安置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照《娄底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四、未招录的安置人员按下述程序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手续。(一)办理参保(续保)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身份证;2、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3、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4、健康状况调查表;5、个人档案;6、一次性安置证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通知书》、《国有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审批表》);7、一寸近期彩色照两张;8、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资料后,应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或办理参保手续。(二)缴费标准。以我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帐户;大病医疗互助费每人每年80元;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上述三项缴费标准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计算。(三)原已参保的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①在3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继续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②超过30天的,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补缴停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费,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18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停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生育费、大病互助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2006年4月1日以前完成改革改制的企业的安置人员,在2006年10月30日前办理完续保缴费手续的,按上述第二项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关待遇。超过2006年10月30日办理续保手续的,按以上要求补缴足费用后,并从补缴足费用之日起,18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四)原未参保的安置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首次缴费应从2005年4月1日起缴费,并缴足下年度医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费,从足额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18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费待遇。2006年4月1日以前完成改革改制的企业的安置人员,在2006年10月30日前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的,按上述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超过2006年10月30日办理参保手续的,按以上要求参保缴足费用,并从参保缴足费用之日起,18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五)按医保年度每年一次性缴纳费用,每年4月30日前,参保人员应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结算手续,并凭缴费单据到指定银行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费。五、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日期为2000年7月1日。六、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时,按此规定执行。二OO六年五月十七日主题词:安置人员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补充规定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娄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6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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