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总工会娄底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6日
政策文号:娄劳社发〔2007〕2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总工会娄底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娄劳社发〔2007〕21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湘劳社工字〔2007〕1号)精神,为有效地解决女职工权益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保障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进一步动员广大女职工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贡献力量,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实施办法如下:一、指导思想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门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湖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当前,在全市大力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旨在坚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推进娄底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旨在促进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企业行政与女职工沟通协商、和谐共赢的合作平台,最大限度地保护和调动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旨在进一步推动女职工维权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增加女职工维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完善女职工维权工作的长效机制。二、工作目标凡应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要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同步推进,积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也应围绕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中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当前,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是推进这项工作的重点。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大力推行区域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纺织、服装、餐饮等女职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应通过签订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确定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行业标准和具体内容。从2007年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力争2008年在已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中,使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三、主要内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要着力围绕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特别要突出以下四项协商重点:(一)着力围绕女职工孕、产、哺时期的休息、休假及其待遇的落实,特别是要对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单位,通过协商,落实好女职工孕、产、哺依法离岗时的各项待遇:1、女职工孕期待遇。应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协商。2、女职工产期待遇。应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协商。3、女职工哺乳期待遇。应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协商。(二)着力围绕女职工特别是育龄及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确保不因有毒有害作业侵害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应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安字〔1989〕1号)有关规定协商。(三)着力围绕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确保生育女职工得到合理补偿。应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协商。(四)着力围绕男女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平等受教育、平等参与企业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其他女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协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协商。四、主要形式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形式,可以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也可以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具体可采取以下形式:(一)已经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在集体合同中没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的,要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二)具备签订集体合同条件、凡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必须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作为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有专项部分的协议。(三)尚未具备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单位,要积极主动争取工会的指导,尽快创造条件,开展集体协商,建立集体合同制度,要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同步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部分的协议。目前,凡一时难以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也要先期围绕本单位中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四)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争取工会的指导,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对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应围绕本地区、本行业中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当前,要将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作为推进这项工作的重点来抓。1、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要大力推行区域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建立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制度。2、在纺织、服装、餐饮等女职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可由行业组织开展平等协商,应通过签订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确定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行业标准和具体内容。五、协商代表的职责(一)参加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二)接受本方人员的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征求意见,并公布协商情况;(三)提供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及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检查和监督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六、协商签约程序平等协商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按照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进行,主要根据劳社部发〔2001〕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湘劳社工字〔2005〕36号、娄劳社发〔2006〕84号等文件操作,并注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做好准备工作1、推选协商代表。①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女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与集体合同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一致。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女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担任首席代表。工会主席、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②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一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2、起草合同草案。职工协商代表要会同本单位工会女职工干部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调查掌握的实际情况起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再反馈给职工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二)双方协商签约。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代表与企业行政方代表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开展平等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通过决议,由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三)报送与审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一并携带其它需要报送的材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书》给双方协商代表,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四)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要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同步进行,一般为三年一签。当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的情形出现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专项集体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手续,并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五)履约及监督检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用人单位和全体女职工都要严格执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应有工会女职工的代表参加,共同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每年应至少一次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七、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家协会要将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纳入三方协商机制的重要议题,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和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推动并做好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各级工会组织要将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纳入各级工会工作的目标考核中;企业家协会要帮助企业主提高认识,依法协商和履行协议,共同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开展。2、加大宣传,注重培训。要把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过程,作为向企业和女职工大力宣传普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过程,强化企业知法守法、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女职工依法自我维护的能力。要注重培训一支精通法律法规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协商代表队伍,帮助协商代表掌握协商技巧,提高协商能力,确保协商过程的顺利开展和协商目标的实现。3、结合实际,分类指导。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及不同类型用人单位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开展平等协商。要坚持因企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在依法落实女职工各项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础上,可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和女职工需求,适当提高女职工特殊保护待遇;乡镇(街道)、村(社区)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及其他小型非公单位可以从女职工集中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入手进行协商,逐步提高女职工权益保护水平。特别要注意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条款要具体,标准要量化,切实增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4、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依法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专项集体合同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各级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要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纳入集体合同履约检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向职代会报告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落实。要借助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平台,定期交流情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努力形成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5、总结经验,选树典型。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当前女职工维权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不断扩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水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将适时对此项工作开展联合检查并进行表彰。附件: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照范本二OO七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娄底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照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平等协商后签订。第三条单位应当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第四条单位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岗位技能,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单位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第五条本合同适用于应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各类用人单位。第二章女职工劳动权益第六条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企业改革改制时,对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女职工,不得拒绝使用或聘用。第七条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必须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八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九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具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第十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女职工。第十一条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享有与男职工同等政策,对女职工业余文化技术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十二条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活设施。第十四条单位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普查并支付检查费用。第十五条单位组织女职工参加女性特种疾病医疗补充保险,保险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十六条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三八”节休假待遇。第三章女职工“四期保护”第十七条单位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按规定减轻劳动定额、降低劳动时间和强度。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等。第十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第十九条女职工经期保护(一)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整工作或给予1—2天的休假。(二)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1至2天的休假。(三)按规定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或卫生用品,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第二十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经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一小时的工间休息,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四)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第二十一条女职工产期保护(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三)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津贴和生育、节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四)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怀孕、分娩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全额发放基本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单位确定。(五)企业改制、破产和置换职工身份时,对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按改制前在岗职工生育待遇支付生育补偿费用,并将此项费用纳入企业改制预算费用之中。(六)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单位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哺乳期女职工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二)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个工作日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日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半年至1年。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75%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第四章合作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单位支持工会同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女职工干部,保证女职工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女职工委员会开展活动。第二十四条单位支持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与制定与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参与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和履约检查的全过程;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第二十五条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及时研究女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第二十六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条件整改的应及时整改,其他应在30日内做出整改决定。第五章争议及处理第二十七条有关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条件与集体合同相同。第二十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理,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第三十一条单位与女职工所签劳动合同中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与乙方代表(工会主席或委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签订,并将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工会各报送一份备案。第三十三条自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单位首席代表工会首席代表(签字公章)(签字公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