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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规〔2013〕154号娄底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规划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规〔2013〕154号娄底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规划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娄底市城乡规划公示实施办法》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娄底市规划局2013年10月31日娄底市城乡规划公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城乡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规范城乡规划公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娄底市城乡总体规划》(2011年修改)确定的规划区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管理和监察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为。城乡规划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第四条规划公示的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规划的图文资料应隐去不宜公开的内容;有关电力、电讯、给排水、供气、防洪、人防等地下管线的现状图、规划图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认定后隐去不宜公开的内容后进行公示。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公示;(二)在市委、市政府和娄底市规划局城乡规划信息港等网站、新闻媒体公示;(三)现场公告牌公示;(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六条城乡规划公示费用列入规划管理经费。城乡规划编制公示所需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建设项目许可公示和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公示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单位管理经费;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第二章城乡规划公示第七条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内容:(一)城镇体系规划: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方案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空间划分与管制图、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区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等;(二)城市、镇总体规划: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方案文本主要内容简介,用地现状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等近期建设规划图和远景发展规划图等;(三)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用地现状图和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等;(四)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道路交通规划图等;(五)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批前公示内容由娄底市规划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者商有关部门确定;(六)乡规划、村庄规划批前公示内容参照城市、镇总体规划;(七)规划修改的批前公示内容:修改前的内容、拟修改的内容、修改原因和修改依据。第八条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告的内容除与批前公示的内容相同外,还应当增加规划审批文件及其主要内容、批前公示过程中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理情况。第九条建设实施公示在操作过程中分两阶段进行公示,一是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包括规划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依据等内容;二是规划条件核实公示,包括“一书三证”许可、规划实施情况,项目违法情况及处理结果等内容。建设项目在规划条件核实时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再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的内容:(一)城乡规划方案:项目名称、位置及范围、规划编制依据、规划方案主要内容简介、有关规划主要图纸;(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修改:修改前、后的总平面图、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规划主要内容等;(三)规划条件变更:原规划条件内容及其确定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内容及其变更依据;(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选址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设规模、拟选址位置及四至界线图、有关文字说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文件及其许可内容;(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范围、用地性质、总平面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及有关文字说明,规划许可证文件及其许可内容;(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规划许可证文件及其许可内容;(七)“一书三证”内容变更: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依据,变更后的内容。第十条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示的内容:(一)违法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情况、周边用地和建设情况;(二)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内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及其内容(限期改正、拆除);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的内容:(一)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公示:包括娄底市规划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职责、主要工作人员及其内部分工等;(二)城乡规划管理依据公示: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三)城乡规划办事程序和时限公示:包括规划方案审查审批,“一书三证”许可,规划条件核实,竣工资料报送,违法项目查处等内容、程序、资料要求、内部办事环节和时限等;(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城乡规划制定及重大变更自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告。规划条件变更、选址意见书、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一书三证”规划许可及变更许可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第十三条现场公示牌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统一的规格和内容自行制作并安置。第三章意见采集处置第十四条规划公示意见采集实行实名制,单位意见应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应署名,并意见应明确、具体,有具体的联系方式。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公示期满后,规划部门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提出处置方案,形成公示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和上报审批的参考依据;规划成果上报审批时,应附有公示过程中的公众意见及其落实情况;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举行听证或者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规划公示应设置意见采集和反馈机制,公布意见箱和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规划公示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意见人。规划部门对提供意见人有保密的义务,不得阻扰他人反映意见,不得打击、报复意见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进行公示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乡规划行政审批时限。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娄底市规划局负责解释、修改及补充。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市(区)规划部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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