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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规发〔2016〕1号娄底市规划局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规划编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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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6日 政策文号:娄规发〔2016〕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规发〔2016〕1号娄底市规划局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规划编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娄底市规划编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规划局娄底市财政局2016年10月15日娄底市规划编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编制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市本级城乡规划编制的资金。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园区规划);(二)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三)交通(综合交通体系、道路网、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社会停车场)、水利(防洪)、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商业网点、农贸市场、加油气站布局、城市风貌、城市生态网络、城市竖向、地下空间利用、户外广告、综合防灾、环境整治等专项规划;(四)历史文化名镇(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及风景区规划,重点镇、示范镇规划;(五)近期建设规划、规划实施评估、规划修改;(六)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概念规划、城市设计;(七)编制规划标书、规划成果电子文件、规划成果评估等;(八)其他应由市本级财政投入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项目;(九)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规划。第四条年度执行中,因城乡发展建设需要急需增加规划编制项目的,由市规划局按市级预算追加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五条凡从规划编制专项资金开支资金的规划项目,应根据其性质、特点,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择优选择规划编制单位。其中,城市总体规划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园区规划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定,城市设计及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其他规划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选定。具体方式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第六条市规划局与经依法选定的规划编制单位签订规划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费用总金额、成果内容和深度、交付时间、分阶段资金支付条件、时间、金额等内容,并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备案,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第七条规划编制专项资金拨付,由市规划局根据合同约定提出申请,市财政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给规划编制单位。第八条规划编制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娄底市规划局办公室2016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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