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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建发[2011]6号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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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9日 政策文号:娄建发[2011]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建发[2011]6号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娄星分局、开发区分局,市直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外地驻娄施工、监理部:现将《娄底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娄底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推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娄底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工地)]依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0]220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规范、标准、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创建“示范工地”是指纳入创建“示范工程”目标管理的项目,重点反映创建项目施工过程控制情况,是“示范工程”的基础和条件,只有在施工过程中,全程被评为“示范工地”的项目,才能申报“示范工程”。第三条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级“示范工程(工地)”和“省级申报工作”监督管理,娄底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局)是各自辖区内的“示范工程(工地)”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安监站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示范工程(工地)”由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评选采取建筑施工企业创建申报、专家评审、动态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四条“示范工程(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示范工程(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工程在开工前,已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计划,编制《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并报受监的安全机构备案(附件1),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二)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的单体房屋建筑或建安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安装工程;(三)申报工程基建手续合法齐全(工程承包合同书、安全报监、工程施工许可证、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四)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入,对施工现场危险源识别和监控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规范。第三章“示范工地”申报与评定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后,以文件的形式将创建将该项目的“示范工程”工作方案(计划)报当地县级以上安监站,各县市区安监站负责对各自辖区的“示范工地”情况向市安监站备案。第七条市安监站向申报工地发放统一制作的“创建娄底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牌,申报工地须将此牌悬挂在施工现场大门醒目位置,供社会监督。“示范工地”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和半年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工地主体结构三层以后,向市安监站申报,申报的材料包括:(一)《娄底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请表》(附件2);(二)创建“示范工程”工作方案;(三)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评分表得分须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四)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安全报监、工程施工许可证、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第九条县级安监站依据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提出申报意见,经评估合格,符合条件的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报市安监站。市安监站分别在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前组织开展考评,将考评情况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发文公布。工程项目在前一次申报时间未达到基本进度,而在第二次申报时间之前已经完工的,须在主体验收前申报进行考评。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示范工地”,或对其进行临时摘牌处理:(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使用不到位;(二)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辨识、评价、审查备案和公示的;(三)高大模板、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无方案(含未组织专家论证)或不按方案落实措施的;(四)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签发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的,或签发停工整改通知的;(六)在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中,复查评分汇总表评分达不到75分或有检查评分分表未得分的。第十一条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实行“永久摘牌”:(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二)在各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或在各级文明创建检查中丢分的;(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经指出不及时整改,或动态评定不合格的;(四)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并签发停工整改两次以上的,或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五)受到临时摘牌处理两次的,或受到临时摘牌处理30日内未能重新挂牌的。第四章“示范工程”申报和评审第十二条纳入市级“示范工程”目标管理的创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均被评为市级“示范工地”的工程,在外墙装饰完工后(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结构主体完工),仍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其监管信息按规定录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局)签署意见,经市安监站审查通过,并在本地区公示7天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公示7天后,发文公布。申报资料包括:(一)娄底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附件2);(二)创建过程介绍(不少于1500字);(三)市安监站对主体、装修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复查评分汇总表(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表3.0.1)以及达标验收各阶段性动态评定意见;(四)主体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每年2月份,由市安监站对申报市级“示范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第五章奖励第十三条对获得“示范工程”的工程项目,在全市通报表彰,颁发“示范工程”证书。第十四条“示范工程”优良业绩作为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招投标时根据评标办法予以加分。第十五条取得“示范工程”的项目,建议建设单位可视情给予工程造价1%--2%的奖励。第十六条在“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中择优推荐部分工地申报“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附件1娄底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申请表施工企业名称项目经理建设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项目总监项目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结构建筑面积(㎡)工程造价(万元)形象进度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创建单位自评意见:(盖章)年月日建设单位意见:监理单位意见:(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其达标验收意见:达标验收组安全监督机构:(盖章)组长:组员:年月日附件2:娄底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申报表年月日申报单位项目经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工程名称工程造价(万元)建筑面积(㎡)开工时间申报创建时间形象进度各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情况施工阶段检查时间复查评分情况阶段性动态评定结果挂牌摘牌情况挂牌时间摘牌时间简要说明施工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建设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监理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市(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达标验收组意见:达标验收组组长:安全监督机构(盖章)组员:年月日市(县)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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