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农业发〔2013〕10号娄底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
政策文号:娄农业发〔2013〕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农业发〔2013〕10号娄底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农业局、娄底经开区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我局制定的《娄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三年三月十五日娄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专家组3.事故分级和报告3.1事故分级3.2事故报告4.应急响应和处置4.1先期处置4.2应急响应启动4.3应急处置4.4信息发布4.5应急结束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5.2评估总结6.应急保障6.1经费保障6.2装备保障6.3人员保障7.监督管理7.1宣传、培训和演练7.2奖励与责任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预案制定与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指导和有效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娄底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1.4工作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原则,有效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2.1应急组织机构市农业局设立娄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由市农业局局长任组长,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农业局办公室、发展计划与财务科、政策法规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技教育科、市场信息科、粮油作物科、经济作物科、纪检(监察)室、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办公室、市农药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农业信息中心,市农业技术管理处植保站、土肥站、绿色食品站、农产品质检中心,市蔬菜管理局和市乡镇企业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由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与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进行沟通、衔接,并在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并终止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协调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会同新闻发布部门发布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2.2.2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编制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议启动或终止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2.2.3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农业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控、信息发布,协调处置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市农业局发展计划与财务科协调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面的指导及审查,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承担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市农业局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市农业局科技教育科负责转基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市农业局市场信息科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工作。市农业局粮油作物科负责粮油作物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市农业局经济作物科负责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市农业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进行监察及责任追究。市农业信息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网络信息的收集、监控工作。娄底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牵头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娄底市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娄底市农药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农药事故的调查,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市农技处植保站协助做好农药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市农技处土肥站负责肥料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市农技处绿色食品站负责“三品一标”认证认可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市农技处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市蔬菜管理局牵头负责蔬菜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市乡镇企业局牵头负责农产品加工企业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2.2.4工作组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信息综合组等工作组。事故调查组:由事故涉及的产业(专业)主管单位牵头,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组长由市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主要负责事故调查、事故影响评估,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处置意见。事故处理组:由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牵头,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组长由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兼任。主要负责事故现场控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置方案并依法处置。信息综合组:由市农业局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组长由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兼任。主要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报送与发布工作。2.3专家组市应急领导小组建立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主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综合分析、评估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预防、应对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3.事故分级和报告3.1事故分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3.1.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一次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疑似由食用农产品引起中毒的;媒体报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县(市、区)内农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3.1.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给公众带来严重危害的;一次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疑似由食用农产品引起中毒的;媒体报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市内农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3.1.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的;一次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疑似由食用农产品引起中毒的;媒体报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省内农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3.1.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受污染农产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境外国家和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3.2事故报告3.2.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是农产品种植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事故或接报后,应立即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系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市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厅报告。3.2.2报告内容及要求(1)初次报告: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发原因的初步判断、事发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事发简要经过。(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事发新情况,还要对初报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性报告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6时以前作出,特殊和重大情况及时报告。(3)总结报告: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置工作总结、事故影响因素和原因分析,并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提出建议等。由事发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4.应急响应和处置4.1先期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上报信息,并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医疗救治等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故隐患,防止事故扩大。4.2应急响应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和事发地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4.3应急处置(1)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迅速将情况报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本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必要时,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协助事故处置,视情况给予应急支援。(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迅速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开展事故调查、事故处置、信息综合等工作,并根据确认结果,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省农业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事发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可能涉及的市州通报情况。(3)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农业厅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协助配合上级工作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4.4信息发布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新闻发布部门、卫生部门,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4.5应急结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经有关专家现场检测分析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做好人员安置、补偿、恢复生产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对受害人予以赔偿。5.2评估总结事发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总结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处理及整改意见。6.应急保障6.1经费保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需要。6.2装备保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配备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设施设备,加强应急装备保障。6.3人员保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7.监督管理7.1宣传、培训和演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本预案的宣教培训工作,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全社会的应急能力。7.2奖励与责任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指在农业生产(种植、收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造成的社会公众群体性中毒等安全事故,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8.2预案管理与更新市农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8.3预案制定与实施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农业局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知娄底市农业局办公室2013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