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企业优惠政策

娄农发〔2016〕39号娄底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报和约谈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 政策文号:娄农发〔2016〕3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农发〔2016〕39号娄底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报和约谈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农业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委机关相关科室、委直属相关单位:《娄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报和约谈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娄底市农业委员会2016年7月13日娄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报和约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置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报和约谈办法》(湘农发〔2014〕29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市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报和工作约谈。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作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是指将在工作中发现(获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以公函形式告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问题提示和预警并要求进行整改的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工作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与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就改进和加强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分析研究、督导整改等内容的警示性和告诫性谈话活动。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法定监管对象,主要指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家庭农场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等规模生产经营者。第五条通报和约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预防为先、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通报。(一)对国务院、农业部和省、市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到位,或对省、市统一部署安排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工作落实进展迟滞,监管措施不力,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任务完成的;(二)发现存在区域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三)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检测和专项检查中,农产品检出禁限用农药的,或常规农药残留严重超标的;(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未通过计量认证,或按规定应当通过机构考核认定而未获得机构考核认定、检测结果合法性不够,或未按职责要求和工作规范开展检测工作,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失职的;(五)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或对已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六)国家农业部、省农委和市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在对农产品、食品监测与风险评估等监督活动中获取并通报市农委的相关风险隐患;(七)瞒报、谎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事件)的;(八)其他有必要通报的情形。第七条通报的组织实施(一)出现通报情形后,市农委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致公函,向相关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致公函,通报当地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况,提出整改要求。(二)被通报的单位在收到通报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农委反馈。(三)市农委将工作通报和被通报单位相关工作整改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约谈。(一)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未依法全面履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监管部门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三)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发生重大案件,或存在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且长期未能有效解决,或已通报要求整改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四)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未及时应对或处置不当,引发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五)农产品中检出甲胺磷等禁用药物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低于当年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状指标的;或3个月内3个批次以上农产品农残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或有2批次以上“三品”农产品不合格的;或6个月内累计4批次以上农产品农残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或累计3批次以上“三品”农产品不合格的;(六)拒不配合市农委及其授权的有关单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对不合格农产品溯源查处的;(七)国家和我省发布的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涉及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或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的;(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九条约谈主持人、约谈对象和约谈形式约谈主持人(以下简称约谈人):特别重大事项、区域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约谈;其他约谈事项、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市农委负责人主持约谈。必要时,可以要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农业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约谈对象(以下简称被约谈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可一同约谈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约谈一般采取个别约谈、定点约谈、专题约谈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可采取集体约谈、现场约谈。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约谈时可邀请法规、监察、执法、检测等有关机构人员和相关技术专家参与约谈。第十条约谈的程序(一)约谈的准备。发生约谈事由后,市农委组织对约谈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约谈的,市农委提出约谈建议请示,经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同意后发出约谈通知书;应由市农委负责人主持约谈,经市农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通知书在约谈前3个工作日内发出。约谈通知书应写明被约谈人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职位、约谈依据、约谈内容、约谈时间和地点及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等,约谈主持人和其他参加约谈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被约谈人应在收到约谈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并提交参加约谈人员名单。被约谈单位不得擅自更换被约谈人,因工作原因确需更换人员或变更约谈日期的,须经约谈组织单位同意。发出约谈通知书后即启动工作约谈程序。(二)约谈的实施。约谈组织方参加约谈的人员应不少于2人,约谈内容应形成约谈书面记录并经约谈人员和被约谈人员签名确认。被约谈人员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并经现场主持人签字确认;约谈书面记录要建档保存。工作约谈的主要内容:1、向被约谈人说明约谈的原由、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告知其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及应承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2、听取被约谈人的陈述。被约谈人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及下一步工作措施;3、约谈人提出整改措施和相应的要求。被约谈人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约谈人应充分听取被约谈人的意见,被约谈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约谈人应当采纳。(三)送达约谈纪要。约谈结束后,市农委就约谈情况形成工作约谈纪要,送达被约谈人员及其单位。(四)整改落实。被约谈人应当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在约谈后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农委,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向约谈组织单位申请并获得批准。市农委将约谈情况及被约谈单位相关工作整改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第十一条对工作通报和约谈事项的督办落实(一)市农委负责对被通报、被约谈单位的整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二)发现存在不整改、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到位、敷衍应付、整改效果不符合要求等情形的,市农委应责令限期改正,组织专项督查并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汇报。第十二条对拒绝参加约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的,市农委应就相关事项向被约谈人同级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通报。第十三条对通报或约谈中涉及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经监测和检查再次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严格执行有关制度的,要将其纳入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取消有关项目申报推荐资格,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从严查处。第十四条通报或约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之一,不代替对被通报或被约谈单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纪律和法律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抄送:省农委办公室、农安处,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娄底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6月27日印

湖南娄底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湖南娄底产业园区

湖南娄底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湖南娄底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