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商发[2010]191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商发[2010]191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娄底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已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报送:市法制办娄底市商务局办公室2010年11月30日印发娄底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章生猪屠宰管理第一条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屠宰数量5头以下。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屠宰数量在5头以上10头以下。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屠宰生猪10头以上,或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屠宰数量5头以下。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屠宰数量在5头以上10头以下。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屠宰数量10头以上,或者有连续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生猪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四条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执法,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未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的。处罚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2)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3)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4)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查实,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情节轻微,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处罚基准: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3日以内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查实,属于厂(场)方故意,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3日以内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查实,属于厂(场)方故意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基准: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3日以内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少于12小时,未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的。处罚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宰前停食静养大于8小时少于12小时;2、未严格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宰前停食静养大于4小时少于8小时;2、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中的少部分环节未实施;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宰前停食静养少于4小时;2、未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中的多数环节未实施;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未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处罚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只进行了宰前或者宰后检验;2、少1项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内容的;3、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出厂(场)时只加盖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或只附具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出厂(场);4、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未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属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少2项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内容的;2、实行肉品品质同步检验,同步检验装置不规范的;3、实行肉品品质同步检验,头、胴体与内脏未严格实行统一编号对照;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少3项及3项以上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内容;2、既未进行宰检验也未进行宰后检验的;3、肉品品质检验未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的;4、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既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也未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书》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质量追溯制度,未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或保存记录少于二年的。处罚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有质量追溯制度,但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的资料不完整,但基本上可以追溯的;2、记录保存少于二年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有质量追溯制度,但未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的,但部分可以追溯的;2、记录保存少于18个月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建立质量追溯制度,未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的,无法实行追溯的;2、且记录保存少于一年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当,未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经肉品品质检验的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也未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且伪造处理记录处理情况。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罚。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利害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产品未销售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严格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及时停止生产、未及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2、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和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的;3、只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部分不安全产品;4、未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5、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及一定程度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不安全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产品,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停止生产、未及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2、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和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的;3、只能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少部分不安全产品;4、未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5、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及严重程度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定点屠宰许可证。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初次违法检验肉品品质,且肉品尚未销售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违法检验的肉品已销售,但主动追回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违法检验的肉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肉品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初次运输肉品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且肉品没有销售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肉品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肉品已销售,但主动追回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肉品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肉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超过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1-7日,但能准确补报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超过规定报送时间1-7日,且补报不准确;2、超过规定报送时间8-14日,但能准确补报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超过规定报送时间8-14日,且补报不准确的;2、超过规定报送时间15日以上的;3、能及时报送,但报送数据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后,3日以上7日以下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超过8日以上14日以下才向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超过15日才向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产品在50公斤以下。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产品在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产品在100公斤以上的,或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生猪产品200公斤以下,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较小。处罚基准: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生猪产品200公斤以上600公斤以下,或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极大。处罚基准: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生猪产品600公斤以上,或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严重。处罚基准: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第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生猪产品200公斤以下,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较小。处罚基准: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生猪产品200公斤以上600公斤以下,或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较大。处罚基准: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生猪产品600公斤以上,或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严重,或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屠宰2头以下。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屠宰2头以上6头以下。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屠宰6头以上。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第十九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存储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存储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存储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屠宰、存储2头(含2头)以下。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500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存储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屠宰、存储2头以上6头(含6头)以下。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存储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屠宰、存储6头以上,或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生猪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定点屠宰厂(场)没有按要求填写《无害化处理登记表》,并在7日内未改正。处罚基准:责令7日内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害化处理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在7日内未改正。处罚基准:责令7日内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完全没有按规定要求对病害生猪、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在7日内未改正,或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限7日内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处罚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虚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在3头以下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虚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在3头以上5头以下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虚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在5头以上的。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处罚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没有按规定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和《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虚报无害化处理生猪在5头以下的。处罚基准:由商务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没有如实填写“上述三表”,虚报或瞒报无害化处理生猪在5头(含5头)以上10头以下的。处罚基准:由商务主管部门处2000元(含2000元)以上3500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根本没有填写“三表”,虚报或瞒报无害化处理生猪在10头(含10头)以上的。处罚基准:由商务主管部门处3500元(含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章特许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特许人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员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虽拥有2个及以上自营店,但经营时间不满1年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员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2个直营店,经营时间只有半年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员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既没有2个及以上的直营店,经营时间也不满1年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情形: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规模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情形: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规模在300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情形:特许人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没有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处罚基准:责令特许人15日以内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仍不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说明提前支付费用的用途。处罚基准:责令特许人7日以内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说明提前支付费用的用途、退还条件、方式。处罚基准:责令特许人7日以内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没有文字说明材料,并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处罚基准:特许人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经营人没有在每年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殊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处罚基准:责令特许人7日以内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二)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定期间内仍未报告。处罚基准:责令特许人7日以内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拒不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未按规定期间向被特许人提供规定的信息的。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规定的信息、合同文本,且有2项信息没有提供。处罚基准:责令特许人7日以内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没有在限期改正的时限内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规定提供的12项信息有4项没有提供,且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处罚基准:责令特许人7日以内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该提供的信息有5项以上存在虚假。处罚基准:特许人逾期仍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的。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没有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特许人。处罚基准:责令特许人7日以内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在7个工作日内没有通知被特许人。处罚基准:责令特许人7日以内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拒不通知被特许人。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三章酒类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而批发酒类的。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批发国产酒50件以内,进口酒10件以内,散装酒1吨以内。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批发国产酒50件以上100件以下,批发进口酒10件以上50件以下,批发散装酒1吨以上5吨以下。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批发国产酒100件以上,进口酒50件以上,散装酒5吨以上。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没有如实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所规定的内容。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备案资料不真实。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伪造资料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处罚基准: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酒类批发证的。处罚依据: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条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伪造、变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酒类批发许可证,批发国产酒50件以内,进口酒10件以内,散装酒1吨以内。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伪造、变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酒类批发许可证,批发国产酒50件以上,批发进口酒10件以上50件以内,批发散装酒1吨以上5吨以下。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伪造、变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酒类批发许可证,批发国产酒100件以上,批发进口酒50件以上,批发散装酒5吨以上。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酒类,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州、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批发瓶装酒100件以下,散装酒2吨以下。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批发瓶装酒100件以上200件以下,批发散装酒2吨以上5吨以下。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批发瓶装酒200件以上,批发散装酒5吨以上。处罚基准: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酒类,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州、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瓶装酒50件以下或采购散装酒1吨以下。处罚基准:没收酒类,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瓶装酒50件以上100件以下,或采购散装酒1吨以上3吨以下。处罚基准:没收酒类,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瓶装酒100件以上,或采购散装酒3吨以上。处罚基准:没收酒类,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酒类,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州、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国产瓶装酒50件以下,或采购进口酒10件以下,或采购散装酒1吨以下。处罚基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国产瓶装酒50件以上100件以下,或采购进口酒10件以上50件以下,或采购散装酒1吨以上5吨以下。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国产瓶装酒100件以上,或采购进口酒50件以上,或采购散装酒5吨以上。处罚基准: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条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违法情形及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超过规定时间7天没有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处罚基准:处6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超过规定时间15天没有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处罚基准: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拒不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处罚基准: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七条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条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违法情形及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登记表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超过规定时间7天没有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处罚基准:处6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登记表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超过规定时间15天没有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处罚基准: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登记表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拒不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处罚基准: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八条酒类经营者未填制《随附单》或单货不相符、未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证,未建立购销台帐的。处罚依据: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酒类经营者填制《随附单》内容少3项;2、酒类经营者填制的《随附单》与货单上的数量相差10件或200公斤;3、酒类经营者向供货方索取的资料比规定的少2项;4、酒类经营者购销台帐登记不及时。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向社会公布,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酒类经营者填制《随附单》内容少5项;2、酒类经营者填制的《随附单》与货单上的数量相差10件以上20件以下,或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3、酒类经营者向供货方索取的资料比规定的少4项;4、酒类经营者购销台帐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向社会公布,并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酒类经营者没有填制《随附单》;2、酒类经营者填制的《随附单》与货单上的数量相差20件以上或500公斤以上;3、酒类经营者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资料;4、酒类经营者拒不建立购销台帐。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向社会公布,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的。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在500公斤以下的。处罚基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在500公斤以上(含500公斤)1000公斤以下的。处罚基准:处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在1000公斤以上(含1000公斤)的。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酒类经营者酒类储运及盛装容器不符合卫生标准。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盛装酒的容器和储运酒类商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经营酒类在1000公斤以下的。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盛装容器和储运酒类商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且没有在2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的,销售酒类在1000公斤以上(含1000公斤)2000公斤以下的。处罚基准:处4000元以上(含4000元)7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盛装容器和储运酒类商品严重违反卫生标准,且拒不改正,经营酒类在2000公斤以上(含2000公斤)的。处罚基准:处7000元以上(含7000元)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酒类经营者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或明知其是未成年人而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依据: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处罚基准: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明知是未成年人,经营者还向其销售酒类,致使未成年人醉酒的。处罚基准: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者明知其是未成年人,还向其销售酒类,使未成年人心身受到影响的。处罚基准:由商务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酒类经营者销售有害、侵犯知识产权,掺假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产品的。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酒类500公斤以下;2、伪造、篡改酒类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50件以下;3、掺杂使假20%以下;4、以次充好10件以下;5、以假充真10件以下;6、超过保质期10天以内;7、非法进口酒50件以下。处罚基准:分别由商务主管部门或全国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酒类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2、伪造、篡改酒类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产品在50件以上100件以下;3、掺杂使假20%以上30%以下;4、以次充好10件以上50件以下;5、以假充真10件以上50件以下;6、超过保质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7、非法进口酒50件以上100件以下。处罚基准: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酒类在1000公斤以上;2、伪造、篡改酒类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在100件以上;3、掺杂使假30%以上;4、以次充好50件以上;5、以假充真50件以上;6、超过保质期30天以上;7、非法进口酒100件以上。处罚基准: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不配合监督检查,擅自销毁待查商品。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刁难、阻碍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罚基准: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虚报情况,隐瞒事实真相,擅自转稼待查酒类商品。处罚基准:由商务主管部门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擅自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处罚基准:由商务主管部门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章典当管理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业务的。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2、典当行经营旧物收购在5万元以下;3、典当行经营寄售业务在10万元以下。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2、典当行经营旧物收购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3、典当行经营寄售业务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在20万元以上;2、典当行经营旧物收购在10万元以上;3、典当行经营寄售业务在20万元以上。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2万元以上(含2万元)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典当行经营动产抵押业务的。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经营动产抵押业务在10万元以下。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经营动产抵押业务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经营动产抵押业务在20万元以上。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罚款。第四十六条典当行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经营未经商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在20万元以下。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经营未经商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经营未经商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在30万元以上。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典当行对外投资的。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对外投资在50万元以下。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对外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对外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的。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在10万元以下。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典当行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在10万元以下。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在20万元以上。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含2500元)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含3500元)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在100万元以上。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罚款。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的。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在50万元以下。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含2500元)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含3500元)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在100万元以上。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未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未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给当户造成的损失在5万元以下。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含2500元)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未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给当户造成的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内。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含3500元)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未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给当户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的。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股金在10万元以下,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5%以内。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股金或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含1.3万元)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了该股东入股股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典当行优于普通当户5%以上8%以下。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股金或减少注册资本,并处1.3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含2.1万元)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了该股东入股股金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典当行优于普通当户8%以上(含8%)。处罚基准: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股金或减少注册资本,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在一个月内未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含1.3万元)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在二个月内未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处罚基准:处1.3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含2.1万元)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超过二个月未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处罚基准: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违反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的。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违反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且在一月内没有补足的。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含1.3万元)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违反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且在2个月内没有补足的。处罚基准:处1.3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含1.3万元)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违反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且超过2个月内没有补足的。处罚基准: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成品油管理第五十六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经营,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造成非法经营成品油在1000公升以下的,且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造成非法经营成品油在1000公升(含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且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5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含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造成非法经营成品油在5000公升(含5000公升)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含2万元)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经营,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专项用油在5000公升以下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专项用油在5000公升以上(含5000公升)1万公升以下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含1倍)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含5000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