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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卫政法〔2014〕1号娄底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卫政法〔2014〕1号娄底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娄底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卫生监督所,局机关各科室:根据《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卫政法发〔20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我局重新制定了《娄底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0年我局下发的《娄底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娄卫法监〔2010〕14号)自动失效。各地在执行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量化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报市卫生局政策法规科备案。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我局政策法规科反馈。联系人:王人杰,联系电话:0738-8280187。娄底市卫生局2014年3月5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娄底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第一章传染病防治监督(1)第一节传染病防治法(1)第二节艾滋病防治条例(6)第三节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9)第四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2)第五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19)第六节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2)第七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5)第八节献血法(27)第九节血液制品管理条例(30)第十节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36)第十一节消毒管理办法(39)第十二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42)第十三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6)第二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54)第十四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54)第十五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57)第三章职业卫生监督(60)第十六节职业病防治法(60)第十七节放射诊疗管理规定(67)第十八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71)第四章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72)第十九节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72)第二十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74)第二十一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76)第五章医疗服务监督(80)第二十二节执业医师法(80)第二十三节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82)第二十四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84)第二十五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7)第二十六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93)第二十七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98)第二十八节处方管理办法(100)第六章爱国卫生监督(103)第二十九节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103)第一章传染病防治监督第一节《传染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情节轻微,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2、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进行追回的;3、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但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或不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三、《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但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且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第二节《艾滋病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处罚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2名以下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非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或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非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15天以下的;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日接待顾客量不足10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并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允许3名以上4名以下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非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或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非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16天以上30天以下的;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日接待顾客量不足50人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允许5名以上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非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或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非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31天以上的;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日接待顾客量50人以上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般、较重或严重违法行为经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第三节《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或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之2项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一)、(二),或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情形之一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一)、(二),或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情形之两项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和较重违法行为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行为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行为或较重违法行为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又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但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违法行为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第五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无违法所得的。处罚基准: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罚基准: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接种人数50人以下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接种人数51人以上99人以下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接种人数100人以上。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六节《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但未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行为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行为或较重违法行为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二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第七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上述(一)、(四)、(五)违法行为之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2、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上述(一)、(四)、(五)违法行为之一,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2、有上述违法行为(二)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上述(一)、(二)、(四)、(五)违法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2、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3、有上述违法行为(六)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节《献血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献血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1、有上述第(一)、(三)项行为之一,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2、有上述第(二)项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2、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进行追回的;3、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献血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中有1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情节轻微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中有2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3项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2、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血液数量达50袋(人份)以上的;3、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血液质量不合格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节《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没有违法所得且尚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5万元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尚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2、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供应、倒卖的原料血浆进行追回的;3、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10万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第八项除外)。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有上述行为之任意2项的(第八项除外)。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单采血浆站有上述行为3项以上的;2、有第(八)项所述行为的;3、1年内2次发生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的;4、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5、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责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阳性血浆1例份,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的。处罚基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阳性血浆2例份,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的。处罚基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阳性血浆3例份以上;或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且不低于1万元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且不低于2万元的罚款。第十节《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任意2项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7项规定情形3项以上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1份,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2份,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3份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节《消毒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之一,未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之2条以上的;2、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3、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2、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同时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三、《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追回不合格产品,未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未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管水人员有1人无体检合格证明,且无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的;或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时间不超过10天。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管水人员有2人以上3人以下无体检合格证明,且无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或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时间不超过20天。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管水人员有4人以上无体检合格证明;或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时间超过20天;或安排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二)新建、改进、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面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第(一)、(二)情况之一,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第(一)、(二)项情况之一,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或不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第(三)、(四)项的,或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影响供水水质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二次供水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生产或销售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或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生产或销售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生产或销售单位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十三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不足三个月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且拒不整改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或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4项以下主要卫生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上述违法情形(一)和(二)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5项以上主要卫生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严重违法行为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上述违法行为二项以上四项以下的;或一般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上述违法行为五项以上;或拒绝卫生监督的,或较重行为经处罚后逾期不改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责令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2人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或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15天以下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有3人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或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16天以上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违法行为或较重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的,或隐瞒、缓报、谎报的,危害控制在2人以下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或隐瞒、缓报、谎报的,危害控制在5人以下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或隐瞒、缓报、谎报,导致危害扩大到6人以上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危害情节、后果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第二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第十四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与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节严重,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与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能积极主动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一般(Ⅳ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改,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改,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且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章职业卫生监督第十六节《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基准罚款: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第(一)、(二)、(四)项中任意一项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第(一)、(二)、(四)项中任意两项的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任意一项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第(一)、(二)、(四)项的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任意两项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1例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2例的,或弄虚作假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3例以上,或弄虚作假,后果严重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四、《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五、《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1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5000元以上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第十七节《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有本条规定(二)、(三)情形之一,能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同时有本条规定情形(二)、(三)项的;或一般违法行为经处罚后逾期不改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有本条规定(一)情形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1人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能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2人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能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一般违法行为经处罚后逾期不改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3人以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或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较重违法行为经处罚后逾期不改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有本条规定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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