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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市审办〔2010〕31号娄底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审计局审计听证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市审办〔2010〕31号娄底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审计局审计听证制度》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娄底市审计局审计听证制度》,已经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登记,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审计局2010年11月18日娄底市审计局审计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审计监督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被审计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娄底市审计局作出审计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的,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在审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审计业务部门认为拟作出的审计行政处罚符合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审计听证告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名称或者姓名;(二)拟作出的审计处罚;(三)审计处罚的事实依据;(四)审计处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五)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有要求举行审计听证的权利;(六)申请审计听证的期限;(七)审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第四条审计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五条在听证过程中,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与审计人员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六条听证实行回避制度,保障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第七条听证活动由首席听证员主持进行。审计机关领导参加听证的,由该领导担任首席听证员;领导不参加听证的,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首席听证员。第八条首席听证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要求书记员按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二)就行政听证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三)决定通知证人和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听证;(四)决定听证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第九条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第三人可以自行申请参加听证。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非审计小组成员)、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复核工作的人员。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应当参加听证,接受听证员的询问,并提供拟作出具体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参加听证;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可以向首席听证员申请,要求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参加听证,是否准许,由首席听证员决定。证人未参加听证的,由听证员当众宣读证人证言。被审计单位的代表或者代理人或者有关公民,经首席听证员同意,可以向证人、鉴定人询问。第十条听证设书记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布置听证会场、发送有关听证文书等事务性工作。书记员由本审计事项的专职复核人员担任。第十一条首席听证员、听证员或者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有关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一)与被审计单位的领导、财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参加听证的人员是近亲属的;(二)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三)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首席听证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首席听证员决定。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对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十二条要求举行听证的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回避权;(二)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三)陈述权、辩论权和质证权;(四)申请延期举行听证的权利;(五)听证结束前的最后陈述权。第十三条要求举行听证的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承担下列义务;(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二)遵守听证纪律;(三)如实回答首席听证员、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举证,不得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不得提供假证和伪证;(四)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前款第(四)项代理权限不明的,视为未委托。第十四条在听证过程中,审计小组享有下列权利:(一)提出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同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三)在经得首席听证员同意后,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询问。第十五条审计小组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二)遵守听证纪律;(三)如实回答首席听证员、听证员的询问;(四)对拟作出审计行政处罚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六条书记员依有关规定将《听证通知书》送达有关听证参加人。《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通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案由;(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四)首席听证员、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姓名;(五)告知被通知者准备证据等注意事项,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有权申请回避。第十七条听证开始时,书记员应当查明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听证时,由首席听证员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案由和首席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一)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首席听证员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参加听证会的;(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参加的;(三)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一)被审计单位依法被撤销、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承受单位参加听证的;(二)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变动,需要等待新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的;(三)要求举行听证的有关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听证的;(四)要求举行听证的有关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五)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听证的;(六)首席听证员、听证员因故不能参加听证的;(七)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听证程序。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在听证过程中要求撤回听证申请,是否准许,由首席听证员决定。首席听证员同意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终止听证程序。第二十一条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和第三人陈述,并出示相关证据;(二)审计小组答辩,陈述拟作出审计具体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等规定性文件,并出示相关证据;(三)相互辩论,进行质证;(四)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作最后陈述。第二十二条书记员应当将全部听证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二)首席听证员、听证员和书记员姓名;(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四)案由;(五)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的请求、事实和理由,陈述的依据、证据及其他材料;(六)审计小组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据、证据及其他材料;(七)双方质证、辩论的情况、内容;(八)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的最后陈述;(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二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及时交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第三人和审计小组组长阅读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首席听证员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首席听证员和听证员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应当附卷。第二十四条听证结束后七日内,首席听证员应当就听证情况和听证认定的事实向本级审计机关写出书面报告,提交书面听证结论。听证员认定事实和作出听证结论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票数相等,则按首席听证员的意见作出书面听证结论。在听证事实的认定过程中,不同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审计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二十五条听证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邮寄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有关听证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公民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娄底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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