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市审办〔2011〕21号娄底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市审办〔2011〕21号娄底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现将《娄底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审计局2011年8月29日娄底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主体依据单位名称:娄底市审计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第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七条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4.《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七条、第八条6.《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条7.《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五条、第六条8.《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第二条9.《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条二、行政职权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2.12.4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10.5.1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5.2.1地方性法规1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3.3.1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2011.1.12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1999.4.1政府规章1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1995.12.212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2009.2.1其他1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10.12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处罚(共52项)1.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4)《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5)《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第十八条(6)《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2.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3.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4.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5.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更名称征收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6.缓收、不收财政收入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7.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8.财政收入执收单位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9.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10.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1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1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13.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延期、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14.财政部门、国库机构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15.财政部门、国库机构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16.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17.财政部门、国库机构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18.国家机关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19.国家机关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20.国家机关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21.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22.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23.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24.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调整预算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25.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26.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27.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28.国家机关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29.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30.单位以虚假、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31.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32.国家机关违规擅自提供担保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33.国家机关违规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帐户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34.国家机关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35.国家机关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36.国家机关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37.国家机关违规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38.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39.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40.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41.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42.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43.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4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在经营活动中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4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46.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47.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48.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49.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50.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51.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法律依据:《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52.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违规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审计档案、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等方式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法律依据:《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二)行政强制(共1项)封存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其他行政行为(共4项)1.提出审计建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4)《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5)《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6)《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2.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3.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4.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七条(4)《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5)《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