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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食药监通〔2013〕5号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1日 政策文号:娄食药监通〔2013〕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食药监通〔2013〕5号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加强学校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杜绝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开办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二、学校食堂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法定要求,食品储存、冷藏、消毒、“三防”及保洁等设施完备,并正常运转。三、学校食堂必须依法开展餐饮服务活动,建立完善的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场所环境及个人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一系列制度并落实到位。四、学校食堂必须设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定期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五、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每个食品按规定留样100克,分别存放在已消毒的容器内进行冷藏,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并做好相关记录。六、学校食堂餐饮服务活动严禁有下列行为:(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二)采购来历不明的食物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三)制作、销售凉菜。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学校食堂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8月30日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3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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