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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工商发〔2016〕34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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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1日 政策文号:娄工商发〔2016〕3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工商发〔2016〕34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工商局娄星分局、开发区分局,各县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市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4月6日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商系统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选择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依法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第三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由裁量。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必要、适当,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公开、公正。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依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应当依法公开。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对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大小;(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前款第(三)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前款第(四)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前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低限幅度处罚。前款规定的减轻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进行处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从轻处罚:(一)当事人主动中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因残疾或者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高限幅度处罚直至最高限予以处罚:(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二)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扰执法的;(三)故意毁灭、转移或者隐匿证据,或者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财物的;(五)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停业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七)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八)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者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又从事违法行为的;(九)拒绝依法接受调查的,或者在调查中隐瞒真实情况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可以并处的,实施处罚时,除具有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外,一般适用并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处罚时,除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情形外,一般适用单处。第十七条罚款处罚一般划分为高限幅度处罚、中限幅度处罚和低限幅度处罚三个档次。其中,高限幅度处罚为法定幅度的70%以上,中限幅度处罚为法定幅度的30%以上不足70%,低限幅度处罚为不足法定幅度的30%。法定幅度比较宽的,可以划分三个以上的档次实施裁量权。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一般选择中限幅度以下处罚。但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高限幅度直至最高限予以处罚;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选择低限幅度处罚;具有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或者具有两种以上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选择低限幅度直至最低限处罚(没有法定的最低限情形除外)。第十八条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自由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高限幅度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严格遵循上述规定,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实施办法附件《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执行。第二十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责令纠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纠正并予以通报。第二十一条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行使《执行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附件: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第二节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行为第三节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行为第四节违反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行为第五节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行为第二章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合伙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第二节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第三节违反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行为第四节无照经营行为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第一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第二节违反产品质量行为第三节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行为第四节违反商品质量抽查检验行为第五节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行为第四章公平交易监督管理第一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节违反军服管理行为第三节零售商促销违法行为第四节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违法行为第五节违反直销监管行为第六节传销违法行为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第一节拍卖违法行为第二节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第三节合同违法行为第四节违反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行为第五节违反野生动植物监督管理行为第六节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第七节违反其他市场管理行为第六章商标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商标监督管理行为第二节违反特殊标志管理行为第三节违反其他商标管理行为第七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广告法管理行为第二节违反其他广告管理行为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执行标准:(一)虚报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1、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2、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公司登记事项,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一)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二)虚假出资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三)虚假出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一)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二)抽逃出资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三)抽逃出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四、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一)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1、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存在虚假、欺骗情节的,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1、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3、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六、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执行标准:(一)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吊销营业执照。(二)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1、所得收入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2、所得收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所得收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所得收入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以所得收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吊销营业执照。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一)没有经营额或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一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经营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时间十二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一)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1、涉及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增加)登记事项的,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涉及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增加)登记事项的,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减少)、实收资本(减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减少)、实收资本(减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二)公司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1、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一)没有经营额的,或者违法时间一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处五万元罚款;(二)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四)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时间十二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执行标准:(一)没有违法获得利益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获得利益一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获得利益一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时间十二个月以上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十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属于第一次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二)属于第二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节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二、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执行标准:(一)没有非法所得的,经营额十万元以下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没有非法所得的,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下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十三、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执行标准:(一)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没有非法所得,只有一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没有非法所得,拒不提供真实情况的,或者有二项以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提供真实情况,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4、有非法所得且拒不提供真实情况的,或者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责令提供真实情况,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5、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二)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1、没有非法所得,伪造证件不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没有非法所得,伪造证件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处以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4、伪造证件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或者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5、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十四、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执行标准: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一)没有非法所得的,擅自改变的登记事项不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没有非法所得的,擅自改变的登记事项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的,或者擅自改变的登记事项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五)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十五、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执行标准:(一)没有非法所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没有非法所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的罚款;(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或者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五)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十六、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执行标准:(一)没有非法所得,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没有非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五)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十七、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一)属于第一次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二)属于第二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十八、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执行标准:(一)没有非法所得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抽逃、转移资金及隐匿财产数额占出资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下,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三)抽逃、转移资金及隐匿财产数额占出资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四)抽逃、转移资金及隐匿财产数额占出资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五)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十九、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执行标准:(一)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逾期一个月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二)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三)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二十、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一)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能够当场立即改正的,予以警告。(二)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提供真实情况,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拒绝监督检查的,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经责令其提供真实情况,拒不提供的,或者经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拒不接受检查的,处一万元罚款。二十一、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节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十二、法律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执行标准:(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时间三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六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十三、法律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执行标准:(一)擅自改变名称三个月以下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二)擅自改变名称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擅自改变名称六个月以上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二十四、法律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行标准:(一)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有违法获得利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违法获得利益一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违法获得利益一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法律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执行标准:(一)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二)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十六、法律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执行标准:(一)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一处不同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两处以上不同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七、法律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执行标准:(一)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时间三十日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时间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时间六十日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节违反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十八、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行标准: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一)没有造成损失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调查中继续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的,或者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十九、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行标准: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一)逾期三十日以下未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逾期六十日以上未办理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五节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十、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一)没有经营额的,或者违法时间一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活动,处五万元罚款;(二)经营额十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活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活动,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四)经营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时间十二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活动,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十一、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执行标准:(一)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或者经营额十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或者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经营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时间十二个月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三十二、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一)提交虚假设立登记申请书、住所证明、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任命文件、身份证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等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对代表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提交虚假营业证明、资金信用证明、公证认证、相关批准文件等涉及设立代表机构实质性申请证明文件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对代表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不配合案件调查,仍继续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代表机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十三、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执行标准:(一)属于第一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属于第二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属于第三次以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调查过程中仍继续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十四、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一)没有违法获得利益的,或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下的,对代表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获得利益一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对代表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法获得利益一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时间十二个月以上的,对代表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十五、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有违法获得利益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获得利益一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获得利益一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时间十二个月以上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十六、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执行标准:(一)属于第一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二)属于第二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属于第三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第二章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合伙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十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执行标准:(一)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不涉及合伙人出资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涉及合伙人出资或者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十八、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执行标准:(一)属于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属于第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十九、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执行标准: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一)经营额十万元以下的,或者没有违法获得利益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获得利益一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经营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获得利益一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时间十二个月以上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执行标准: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一)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合伙人出资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合伙人出资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人出资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人出资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十一、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执行标准:(一)没有违法获得利益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获得利益一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获得利益一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时间十二个月以上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四十二、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执行标准: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一)逾期三十日以下未办理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逾期三十日以上未办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十三、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执行标准: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属于第一次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二)属于第二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十四、法律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一)逾期三十日以下未办理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逾期三十日以上未办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节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十五、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一)经营额十万元以下的,或者没有违法获得利益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获得利益一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经营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获得利益一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时间十二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十六、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执行标准:(一)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不涉及投资人出资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涉及投资人出资或者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四十七、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执行标准:(一)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二)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四十八、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一)经营额十万元以下的,或者没有违法获得利益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下的,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获得利益一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三)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经营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获得利益一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时间十二个月以上的,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十九、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标准:(一)经营额十万元以下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下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三)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经营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时间十二个月以上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节违反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五十、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执行标准:(一)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1、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不涉及经营者身份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涉及经营者身份或者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1、没有违法获得利益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2、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获得利益一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获得利益一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时间十二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五十一、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执行标准:(一)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未办理变更登记三个月以下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未办理变更登记三个月以上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五十二、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执行标准:个体工商户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属于第一次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二)属于第二次以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十三、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执行标准:(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二)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使用时间一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五)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使用时间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时间三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节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五十四、法律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标准:(一)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经营额五千元以下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2、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十二个月以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对于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经营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1、经营额十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罚款;2、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3、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经营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十五、法律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时间十二个月以上的,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时间十二个月以上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十六、法律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一)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查封、扣押财物,未用于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被动用、调换、转移财物价值百分之五的罚款;(二)擅自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并处被损毁财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查封、扣押财物并用于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被动用、调换、转移财物价值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四)经责令改正,属于第一次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五)经责令改正,属于第二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第一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五十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罚。执行标准:(一)第(一)项至第(四)项中,属于产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产品,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1、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5、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6、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7、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处理。(三)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1、拖延三十日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拖延三十日以上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拒绝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1、故意拖延三十日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故意拖延三十日以上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无理拒绝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五)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1、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在十人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在十人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五十八、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一)没有造成损失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损失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九、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经营者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改正:(一)没有违法所得,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损失三千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没有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三千元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四)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第二节违反产品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六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商品的规定处罚。执行标准:(一)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六十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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