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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国资〔2016〕65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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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娄国资〔2016〕65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各监事会,委机关各科室(中心):现将《娄底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国资委2016年7月7日娄底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发挥本级国有资本收益的资源配置作用,规范和加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与监督,根据《娄底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及支出管理办法》(娄政办发〔2013〕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通过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预算支出)。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第二章预算支出的原则及范围第四条预算支出遵循以下原则:(一)引领带动原则。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发挥预算支出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两型产业中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二)注重效益原则。预算支出要突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经济效益,注重回报;(三)科学规范原则。预算支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和评价办法。第五条预算支出的范围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一)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的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二)费用性支出是指为弥补市属国企改革成本等方面而安排的费用支出;(三)其他支出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而发生的必要相关性费用等方面的支出。第三章预算支出项目申报第六条申请项目的国有企业应具备下列资格:(一)按时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好;(四)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申请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市政府和市国资委鼓励、支持发展的产业;(二)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有发展潜力和较好的投资回报;(三)符合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决策程序规范完备。第八条国有企业申报项目时,需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一)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二)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三)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四)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五)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六)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七)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9月底之前按要求向市国资委申报项目计划,并报送项目申报的相关材料。第四章预算支出项目的审核和资金拨付第十条每年10月份,由市国资委组织预算支出项目评审委员会,对企业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市国资委主要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组成。第十一条市国资委根据评审结果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第十二条由使用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根据项目进度提出资金需求书面申请,报市国资委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项目资金直接拨付使用单位。第五章预算支出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国有企业要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确保预算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预算资金的效益,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预算支出执行情况。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是指国有企业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对资金使用进度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履行报告程序的规范性情况,以及按照企业内部预算支出资金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履行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情况。(二)预算资金管理情况。预算资金管理情况是指国有企业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资金安排进度与具体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情况。(三)预算资金核算的合规性。预算资金核算合规性是指国有企业预算支出相关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资金的账簿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四)预算资金使用效果。预算资金使用效果是指国有企业预算资金在资源配置上的合理性、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完成情况。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预算支出监督检查的方式:(一)自查方式。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自查通知,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完成预算执行情况的内部检查并向市国资委提交自查报告。有必要时,市国资委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复查。(二)专项检查方式。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会同相关部门,对相关企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专项检查。第十五条企业预算支出监督检查工作程序:(一)拟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二)成立监督检查工作组;(三)确定检查方式,明确监督检查机构和工作组织;(四)确定检查对象,下达监督检查工作通知;(五)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六)根据监督检查工作报告,组织整改。第十六条对于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有企业有弄虚作假、故意漏报、截留、挤占或挪用预算资金及擅自调整预算支出项目等违规行为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违规情况严重的,下年度不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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