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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气发〔2011〕18号关于直接下放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等三项行政许可权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气发〔2011〕18号关于直接下放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等三项行政许可权的通知各县(市)局、市局各科(室、台、站、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等法规法律规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气象工作实际,经娄底市气象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下放至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除外)。现将有关下放事宜通知如下:一、下放至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的实施要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时,要严格按照《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管理》(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三、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的监督管理(一)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对下放至本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对社会进行公布,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向社会公布。(二)要履行法定许可程序,做到便民高效。要明确责任主体,确定岗位职责,完善执法标准,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公开办事程序和审批结果,健全行政许可文书、案卷。对接收许可申请、一次性补正申请材料、受理、实质核查、决定,以及撤销、注销、变更、延续、撤回许可及其告知,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等环节,要统一使用全省气象系统行政许可文书。(三)要严格按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实施行政许可,正确行使许可权。对法定许可条件、标准既不得增加或者减少,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对符合法定标准、条件的申请人,要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否则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要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完善“一站式”服务,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水平。(五)实行审批结果报备制度。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要每半年将准予许可的决定以及与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相对应的申请人信息,报市气象局备案。(六)纠正重审批、轻监督问题,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要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层级监督制约机制,规制人为因素和自由裁量空间,严格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执法责任。(七)要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有关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和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纠正处理。特此通知。娄底市气象局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主题词:行政许可放权通知抄送:省局办公室、法规处,市政府法制办湖南省娄底市气象局办公室2011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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