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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气办发〔2013〕2号娄底市气象局关于印发规范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气办发〔2013〕2号娄底市气象局关于印发规范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气象局,市局各科(室、台、中心、支队):《湖南省娄底市气象局规范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娄底市气象局2013年1月9日湖南省娄底市气象局规范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第三条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气象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制定指导标准(具体指导标准见附件)。第五条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次确定违法行为等级,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确定罚款数额应当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行政管理相对人承受能力和悔改表现等因素。第六条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当。第二章自由裁量权基准划分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二)妨碍执法、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三)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八)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九)其他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适用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三章行使自由裁量权基本要求第十条从重、减轻、从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中载明。本办法中所称从重,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本办法中所称减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本办法中所称从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第十一条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第十二条在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附件中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抄送:市政府法制办,省局政策法规处。湖南省娄底市气象局办公室2013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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