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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公积金发〔2016〕4号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公积金发〔2016〕4号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制度》已经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3月30日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诚信、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共同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申请人”)。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对以非诚信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人所建立的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对被列入黑名单内的缴存人进行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的管理制度。第三条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第四条本制度由管理中心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各管理部具体承办。第五条虚假资料包括:(一)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二)虚假婚姻状况证明。(三)虚假购房合同、二手房买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房资料、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凭证、购房备案证明、无房证明等。(四)虚假个人信用报告。(五)虚假住院发票及诊断证明、虚假重大灾害证明、虚假低保证明。(六)其他虚假申请资料。第六条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审核岗信息录入业务受理、审核或稽核过程中,发现疑似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违规情况的,由受理、审核或稽核人员告知申请人黑名单制度相关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利,将申请人姓名、单位、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账号、违法违规行为、联系方式等信息录入限制账户,同时留存申请人资料待查。进入限制账户的申请人在资料审核期内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二)管理部主任审核由管理部主任负责组织对限制账户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有关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确属虚假资料的,被录入信息申请人由限制账户确认进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非虚假资料的,及时解除账户限制。查实属二手房连环交易以骗提骗贷的,将已提取或贷款人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提取资料、贷款资料审核期为3个工作日,管理部事后稽核发现的假提取、假贷款资料审核期为7个工作日,审核结束时对解除账户限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业务,对确认进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的申请人应在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在审核期内管理部应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三)汇总公布。1.立卷存档:管理部对确认进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的申请人的虚假资料及证明原件、以及《住房公积金黑名单调查核实审批表》、《住房公积金黑名单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交管理部档案室统一立卷并存档管理,次月10日前统一移交中心法制科,法制科在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收存住房公积金黑名单资料进行整理和立卷,并及时移交中心档案室。2.对外公布:法制科对各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黑名单信息进行汇总。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两次对已生成的住房公积金黑名单通过中心网站公布。第七条对被列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的申请人,实施以下措施:(一)通报其所在单位,并通过中心网站公布。(二)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业务,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限制期从确认进入黑名单之日起计算。(三)经事后发现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除列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外,责令退回提取资金或解除委托贷款合同,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四)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将本制度涉及缴存人切身权益条款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人诚信承诺内容列入提取审批表及贷款申请表醒目位置,确保申请人充分知晓。第九条黑名单的解除分为自动解除和人工解除。黑名单限制期满后自动解除。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由管理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确实有误的,报法制科审批,经分管法制的领导同意后,可以由法制科人工解除黑名单。《住房公积金黑名单解除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必须存档移交档案室。第十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徇私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心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附:1.住房公积金黑名单调查核实审批表2.住房公积金黑名单告知书3.住房公积金黑名单解除审批表住房公积金黑名单调查核实审批表调查人意见事由:签名:年月日管理部主任意见签名:年月日法制科意见签名:年月日分管领导意见签名:年月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告知书同志:年月日您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提供的资料,经查实为虚假资料,现根据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将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列入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黑名单,并实施以下措施:一、通报您所在单位,并通过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ldgjj.com)公布。二、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业务,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限制期以确认进入黑名单之日起计算,黑名单限制期满后自动解除。)三、责令退回提取资金(解除委托贷款合同,提前偿还全部本息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四、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您收到《住房公积金黑名单告知书》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月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解除审批表调查人意见事由:签名:年月日管理部主任意见签名:年月日法制科意见签名:年月日分管领导意见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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