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企业优惠政策

娄邮管联〔2016〕1号关于快递业务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政策文号:娄邮管联〔2016〕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邮管联〔2016〕1号关于快递业务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娄底市工商局娄星分局、开发区分局,各县市工商和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快递协会:根据《邮政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快递业务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快递企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手续的办理。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对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实行前置行政许可审批。即凡在市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应向湖南省邮政管理局提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娄底市邮政管理局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湖南省邮政管理局依法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企业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的范围、业务种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二、快递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网点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名录》和工商登记手续的办理。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营业网点)等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营业前,应向娄底市邮政管理局申请增设分支机构,娄底市邮政管理局审核合格的,依法颁发《快递业务分支机构名录》;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快递业务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三、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营业执照》到娄底市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四、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对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办理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在本通知印发前,已按照中央综治委“两清理一排查”工作的要求,进行了自查整改到位的快递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主动申请办理《快递业务分支机构名录》和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邮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者,按无证、无照经营依法查处。五、快递企业为申请经营许可,需要取得法人资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为其办理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快递企业凭预核名称通知书提交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六、依法撤销、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函告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七、有关快递业务经营的相关问题,由娄底市邮政管理局依法负责解释。娄底市邮政管理局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7月5日娄底市邮政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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