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牧渔〔2015〕16号娄底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娄底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政策文号:娄牧渔〔2015〕1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牧渔〔2015〕16号娄底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娄底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娄底经开区农村工作局: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湘农发〔2014〕70号)文件精神,现将《娄底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娄底市畜牧水产局2015年2月11日娄底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地方应急组织机构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3.1预防措施3.2预警措施3.3信息报告4.应急响应4.1事件分级4.2分级响应4.3应急处置4.4信息发布4.5应急结束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5.2总结评估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6.2装备保障6.3通信保障7.监督管理7.1宣传、培训与演练7.2责任追究8.附则8.1预案管理与更新8.2奖励与责任8.3预案解释与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提高娄底市政府应对和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明确市县两级畜牧水产局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处置的渔业船舶水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县级畜牧水产局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应对工作。1.4工作原则市县两级畜牧水产局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水上搜救中心的协调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的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县畜牧水产局以及市畜牧水产局应做出响应,协助水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2)善后处理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畜牧水产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市畜牧水产局设立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局长兼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兼任副组长,娄底市畜牧水产局渔政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局办公室、计财科等科室相关人员兼任。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其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2.2.2指导县级渔业救助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2.2.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2.2.4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2.2.5决定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2.3地方应急组织机构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应参照市畜牧水产局的组织指挥机构设置,遵照分级管理、分组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3.1预防措施3.1.1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渔业船舶船员安全操作技能、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培训,要鼓励渔业船舶及其船员参加渔业互助保险,提高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安全责任意识,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3.1.2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加大渔港和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章载客、载货,维修保养不到位,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不齐全和擅自进入交通管制水域或禁止捕鱼水域的渔业船舶及时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3.1.3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引导渔业船舶编队(组)作业,提高渔民自救互救能力;密切关注气象、水文等信息及其动态,对可能引发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对策和建议。3.2预警措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并向有关方面通报气象海况、社情舆情等预警信息;加强对有关渔业船舶的跟踪管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知渔业船舶驶离或禁止渔业船舶前往相关水域;预警解除后,及时通知相关方面恢复渔业船舶正常作业。3.3信息报告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积极收集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确保通信畅通。对接报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渔业主管部门;发生较大(Ⅲ级)以上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渔业主管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上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接报涉及非本行政区域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时,应及时通报相关行政区域,并配合做好协调处置工作。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水域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当事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损坏程度;当事船舶救生、通讯设备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已采取的措施,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等。4.应急响应4.1事件分级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程度,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4.1.1一般(Ⅳ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致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4.1.2较大(Ⅲ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4.1.3重大(Ⅱ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4.1.4特别重大(Ⅰ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致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4.2分级响应4.2.1较大(Ⅲ级)、一般(Ⅳ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别由市、县市区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并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渔业主管部门予以支持。4.2.2重大(Ⅱ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特别重大(Ⅰ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由农业部启动应急响应,省指挥部根据农业部的决策部署,积极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4.2.3发生重大(Ⅱ级)以上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省指挥部积极组织开展会商,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提出处置方案;省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执法力量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农业部予以支持。4.3应急处置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接报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后,应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开展应急处置。4.3.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1)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水上专业搜救机构,请其调派专业力量赶往救助。(2)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当事渔业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的联系,指导当事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及时了解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现场情况。(3)协调事发水域附近作业渔业船舶参与救助;组织具备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舶和专业救援船只赶往事发水域参与处置。4.3.2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1)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与当事渔业船舶保持联系,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要求当事各方停止不当行为。(2)稳控当事各方所属地其他渔船,禁止其前往事发水域,防止事件规模进一步扩大;必要时调派渔业执法船舶赶往事发水域,控制事态,避免事件升级。(3)出现或可能出现群体械斗、故意碰撞、挟持人员等紧急情况时,及时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门和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门,请其调派力量紧急赶赴现场处置。4.4信息发布市畜牧水产局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4.5应急结束符合下列情况的,启动应急响应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已成功处置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当事渔业船舶或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协调渔业保险机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当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5.2总结评估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对事发原因、损失及影响、处置经验等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主管部门。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加强渔业执法力量和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6.2装备保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明确渔业执法船舶类型、性能、分布、适航能力及通讯方式,配备救生、救助、消防等装备器材;加强渔业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装备建设,实时掌握本地渔业船舶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6.3通信保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设立应急值班电话,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加强与交通海事部门、渔业执法及专业救援力量等的联络,保证通信畅通。7.监督管理7.1宣传、培训与演练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知识;加强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有计划地开展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7.2责任追究对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处置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或有其他失、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8.附则8.1预案管理与更新8.1.1本预案由市畜牧水产局制定,报市政府应急办、省畜牧水产局备案,抄送有关部门,且根据情况变化,负责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8.1.2县市区畜牧水产局相应制定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2奖励与责任8.2.1县市区畜牧水产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8.2.2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渔业船舶水上事件安全突发事件,对事故隐瞒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8.3预案解释与实施8.3.1本预案由市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8.3.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