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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牧渔〔2016〕116号娄底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政策文号:娄牧渔〔2016〕11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牧渔〔2016〕116号娄底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制约手段,确保我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娄底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要求:1、各县市区畜牧水产部门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兽药饲料等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辖区内有企业在生产、经营、养殖过程中存在“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一律列入黑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打招呼、徇私情。2、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娄底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要求各县市区畜牧水产部门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列入本部门政策支持、项目扶持、认证许可、标准化体系建设小组成员单位,全程参与本地区所有养殖业项目申报、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认证许可,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并提出限制或否决意见。附:《娄底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娄底市畜牧水产局2016年6月24日娄底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以及中央一号文件及省市文件精神,落实“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畜禽水产品养殖行为,促进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进一步落实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全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在娄底市境内从事畜禽水产品养殖和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第三条畜禽水产品养殖企业(场户)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要求取得相关许可证照,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并接受县级(含县级)以上畜牧水产主管部门的管理,实现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第四条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1、兽药生产企业有生产假劣兽药的;2、饲料生产企业添加禁限用原料生产饲料的;3、饲料生产企业有未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检验的;4、饲料生产企业有将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出厂销售的;5、有超范围生产行为的;6、购销台账不完整,责令整改仍不到位的;7、不服从监管,被县级(含县级)以上畜牧水产主管部门约谈两次(含两次)以上的。第五条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1、有经营或非法添加违禁物品的;2、被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经营假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3、一年内日常监督检查累计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所经营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能提供合法产品所需证明的;4、有超范围经营行为的;5、兽药经营门店未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责令整改仍不到位的;6、未建立购销台账或台账不规范、不完整,责令整改仍不到位的;7、不服从监管,被县级(含县级)以上畜牧水产主管部门约谈两次(含两次)以上的。第六条畜禽水产品养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1、有发现存放或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2、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使用假劣兽药、不合格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违规使用原料药、人用药以及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抗生素的;3、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将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4、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养殖产品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5、按规定要求建立养殖档案而仍未建立的或伪造养殖档案的,养殖档案记录不规范不完整责令整改仍未整改到位的;6、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不按规定上报、处置的;7、不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8、不服从监管,被县级(含县级)以上畜牧水产主管部门约谈两次(含两次)以上的。第七条除上述第四、五、六条规定情形外,对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管理。第八条畜禽水产品养殖企业(养殖场)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有第四、五、六、七条情形之一,由县级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填报《娄底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审核表》(附件1),同时向管理相对人告知列入“黑名单”事实、理由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管理相对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理由,县级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管理相对人提出的申辩理由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回复管理相对人;如管理相对人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申辩理由,视为放弃申辩。经审核,事实清楚的,县级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娄底市畜牧水产局,娄底市畜牧水产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上报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备案,并在媒体上公布。第九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和地方的优惠扶持政策,在政策支持、项目扶持、认证许可、标准化体系建设上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行限制,同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第十条凡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养殖企业有两年内没再出现第六、七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级畜牧水产主管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申请,填报《娄底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解除申请表》(附件2),由县级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初审,报娄底市畜牧水产局终审确认,解除“黑名单”,上报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并在媒体上公布解除“黑名单”信息。第十一条已解除“黑名单”的养殖企业(场),可重新享受国家及地方扶持政策。第十二条本办法2016年7月20日公布,2016年8月20日起实施。附件1娄底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审核表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企业地址联系电话列入“黑名单”事实监管人员签字:年月日县级主管部门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2娄底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解除申请表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企业地址联系电话解除“黑名单”理由监管人员签字:年月日县级主管部门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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