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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烟办〔2013〕150号娄底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3日 政策文号:娄烟办〔2013〕15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烟办〔2013〕150号娄底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各县(市)烟草专卖局:为进一步规范娄底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建立竞争有序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体系,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现将经公开听证修改后的《娄底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娄底市烟草专卖局2013年10月16日娄底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卷烟零售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娄底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零售点合理布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认真调查摸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公示,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二)严格审查、循序渐进。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合理布局的原则,严进宽出,层层把关,确保行政许可质量;本规定之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通过自然淘汰、依法取缔等方式逐步调整,循序渐进,使零售点布局趋于合理。(三)优化布局。按照“有利于消费者购买、有利于有效实施专卖管理、有利于保护守法经营户合法权益、有利于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优化布局,根据本市经济发展与城镇化建设水平、人口数量、卷烟销售总量、网络终端建设和零售户盈利水平等因素,科学设定零售点总数。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消费能力及各片区、路段的人口分布等因素确定零售点的数量及合理间距。(四)动态调整。年度规划坚持动态调整原则,根据每年度辖区人口总量、零售户盈利水平、卷烟销售总量和城市建设四个方面的发展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对因受数量、间距所限不符合本规定要求而不能予以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可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地址,按路段、片区划分,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排队,待布局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许可证有效清理,该路段、片区办证资源释放之后,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办理。(五)照顾特殊。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对实际经营者是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下岗工人等特殊群体予以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办理。第五条科学制定规划,合理控制总量。在规划期内,以省烟草专卖局通过数学模型测算下达的引导性指标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全市零售点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各县(市)的年度规划在全市整体年度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分解。全市整体年度规划和各县(市)年度规划每年予以公布。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以下标准:(一)零售点布局标准1.零售点位于城区繁华路段,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的主要干道两旁的,零售点间距原则上不少于50米;位于乡镇政府驻地主要干道两旁的,零售点间距原则上不少于30米。2.零售点位于城区人流量较小的一般城区路段,零售点间距原则上不少于100米。3.零售点位于农村且该村没有墟场的,按照行政村设立,每个行政村设立零售点,每1000人设置不超过3个零售点。4.以下人口集中居住区:按照基本单元确定布局数量。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100户以下设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高等院校内,3000人以下设1个零售点,3000人以上每增加3000人增设1个零售点;大型工矿区、工业园区、大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区内,500人以下设1个零售点,500人以上每增加500人增设1个零售点。5.以下商业集中经营区:特定区域单独设定的标准,属于严格控制的区域。综合性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门面总数在100个以内的,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0个,100个以上每增加100个增加10个零售点;火车站内、汽车站内的零售点设置原则上不超过10个。6.主要旅游景点:按有关部门核定的相关级别设置零售点数量,5A级景区内不超过5个,4A级景区内不超过4个,3A级景区内不超过3个。(二)资金要求申请烟草零售许可必须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1.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注册资金为准,不少于5万元。2.申请烟草零售许可证的个体经营者须出具5000元以上的银行资金证明。弱势群体按所属区域市场要求的50%执行。(三)经营场所要求1.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要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2.经营场所须有陈列卷烟的展示柜,且实际经营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米。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的限制,可以依申请依法核发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宾馆及娱乐场所;(三)营业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四)驻军部队、监狱、戒毒所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五)申请人持有有效残疾证明、特困证明、军烈属证明、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有固定经营场所,本人经营且具备经营能力,经审核符合照顾条件的,在规定的间隔距离内可以优先核发申请人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六)其他特殊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依法办证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二)幼儿园、儿童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内、学校大门两侧50米以内;(三)主营烟花鞭炮、农药、化工、油漆以及森林保护区、禁烟区等对人体有毒害、易燃易爆的场所;(四)自动售货柜(机)、利用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八)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的;(九)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十)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区域;(十二)已取缔的非法卷烟交易市场;(十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本条第(五)到第(七)项规定的申请人,包含其财产共有人。第九条经营主体或经营地址发生变更,且符合合理布局规定及其他办证条件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合理布局规定及其他办证条件的,不予发放。第十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收回、撤销、注销及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相应的零售点予以取消,按照本规定可以在该区域重新设立零售点。第十一条对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设立的零售点,未到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已到期的,对符合本规定合理布局规范要求的零售点,按法定程序准予延续许可,对不符合本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不予延续许可。第十二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单独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应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营业面积”是指用于经营的实用面积,不含仓库、住宿用房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是指街道或公路同侧内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间的可通行距离,也称可行进距离。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共同在场,并书面认可。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娄底市烟草专卖局2010年8月23日发布的原《娄底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娄底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2013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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