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房发〔2013〕78号关于印发《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房发〔2013〕78号关于印发《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各县(市)房产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2013年10月11日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第一章商品房销售管理第一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及时退款且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2.擅自销售商品房2套以下的。处罚基准:并处5万元的罚款。3.擅自销售商品房2-10套的。处罚基准:并处5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4.擅自销售商品房10-30套的。处罚基准:并处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5.擅自销售商品房30套以上的。处罚基准:并处10万元的罚款。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违规销售合同标的物价值在10万以下的。处罚基准:处2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违规销售合同标的物价值在10-15万。处罚基准:处2万元至2.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违规销售合同标的物价值在15-20万。处罚基准:处2.5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违规销售合同标的物价值在20万以上的。处罚基准:处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不予处罚。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内仍不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情节显著轻微。处罚基准:并处1万元的罚款。3.情节轻微。处罚基准: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3.情节严重。处罚基准: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4.情节特别严重。处罚基准:并处3万元的罚款。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2.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2套。处罚基准:并可处以2万元的罚款。3.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2-5套。处罚基准:并可处以2万元至2.5万元的罚款。4.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5-10套。处罚基准:并可处以2.5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5.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10套以上的。处罚基准:并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第二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市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2.预售商品房1套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0.3%的罚款。3.预售商品房1-5套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0.3-0.5%的罚款。4.预售商品房5-10套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0.5-1%的罚款。5.预售商品房10套以上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纠正。2.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达到1万以下的。处罚基准: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3.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达到1-5万元的。处罚基准:并处违法所得1-2倍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4.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达到5-10万的。处罚基准:并处以违法所得2-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5.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达到10万上的。处罚基准:并处以顶格罚款。第二章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2.物业服务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物业服务面积在2万-5万平方米的。处罚基准:并处5-8万元的罚款。4.物业服务面积在5万-10万平方米的。处罚基准:并处8-10万元的罚款。5.物业服务面积在10万平方米的。处罚基准:10万元的罚款。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擅自处分属于业主价值低于5万元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权的。处罚基准:并处5万元-10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处分属于业主价值5-15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的。处罚基准:并处10万元-15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擅自处分属于业主价值15-20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的。处罚基准:并处15万元-20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处分属于业主价值20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的。处罚基准: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15天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基准:并处1万元的罚款。3.逾期15-30天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基准:并处1万元-5万元的罚款。4.逾期30-60天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基准:并处5万元-10万元的罚款。5.逾期60天以上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基准:并处10万元的罚款。四、《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从事物业管理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并处5万元的罚款。3.从事物业管理面积2万-3万平方米的。处罚基准:并处5-12万元的罚款。4.从事物业管理面积3万-5万平方米的。处罚基准:并处12-20万元的罚款。5.从事物业管理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并处20万元的罚款。五、《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1-3人的。处罚基准:并处5万元的罚款。3.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3-5人的。处罚基准:并处5-12万元的罚款。4.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5-8人的。处罚基准:并处12-20万元的罚款。5.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10人以上的。处罚基准:并处20万元的罚款。六、《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2.物业管理区域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处委托合同价款30%的罚款。3.物业管理区域面积2-5万平方米的。处罚基准:处委托合同价款30%-40%的罚款。4.物业管理区域面积5-10万平方米的。处罚基准:处委托合同价款40%-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5.物业管理区域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处委托合同价款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七、《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挪用专项维修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并处挪用数额0.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相应其他责任。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达到10-50万元的。处罚基准:并处挪用数额0.5-1倍的罚款,依法追究相应其他责任。4.挪用专项维修资金达到50-100万元的。处罚基准:并处挪用数额1-2倍的罚款,依法追究相应其他责任。5.挪用专项维修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并处挪用数额2倍的罚款,依法追究相应其他责任。八、《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达到20-100平方米的。处罚基准:并处以10-30万元的罚款。3.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达到100-200平方米的。处罚基准:并处以30-50万元的罚款。4.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九、《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并处1万元的罚款,所得收益按规定处理。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面积在10-30平方米的。处罚基准:并处1-5万元的罚款,所得收益按规定处理。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面积在30-50平方米的。处罚基准:并处5-10万元的罚款,所得收益按规定处理。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并处10元的罚款,所得收益按规定处理。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基准: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的罚款。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价值在5-10万元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基准: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5000元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10万元的罚款。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价值在5-20万元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基准: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000至1万元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20万元的罚款。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基准: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万元的罚款。第二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承接物业管理业务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并处1万元的罚款。3.承接物业管理业务面积2-5万平方米的。处罚基准:并处1-2万元的罚款。4.承接物业管理业务面积5-10万平方米的。处罚基准:并处2-3万元的罚款。5.承接物业管理业务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并处3万元的罚款。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情节轻微的。处罚基准:并处1万元的罚款。3.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情节严重的。处罚基准:并处1-3万元的罚款。4.转让资质证书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基准:并处3万元的罚款。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按时改正的。处罚基准: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处罚基准: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2.较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拒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社会影响恶劣的。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2.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面积50㎡以下的。。处罚基准:并处500元罚款。3.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面积50-100㎡的。。处罚基准:并处500-800元罚款。4.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面积100㎡以上的。。处罚基准:并处800-1000元罚款。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2.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面积50㎡以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处罚基准:并处500元罚款。3.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面积50-10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处罚基准:并处500-800元罚款。4.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面积100㎡以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处罚基准:并处800-1000元罚款。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防害后果,且能及时修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损失与影响的。处罚基准:对装修人并处500-800元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并处1000-5000元罚款。3.违规施工损坏房屋或拆改设施设备严重,造成影响恶劣的。处罚基准:对装修人并处1000-5000元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万元罚款。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警告后立即报告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报告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拒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四章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第一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经责令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格2年以下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格2年以上的;(2)聘用单位两次以上(含两次)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正式执业的。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责令限期改正。2.从事估价活动2次以下或评估房地产价值2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并处1-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从事估价活动2次以下或评估房地产价值20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并处2-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二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初犯尚未开始执业,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且正式执业不超过半年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且正式执业超过半年的;欺骗、贿赂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评估活动2次以下,或评估房屋价值50万元以下;超越资质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2次以下的。处罚基准: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3.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评估活动2-5次,或评估房屋价值50-100万元;超越资质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2-5次的。处罚基准:并处以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4.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评估活动5次以下,或评估房屋价值100万元以下;超越资质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5次以下的。处罚基准:并处以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第十九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第二十一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正式开展业务且及时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2次以下或评估房屋价值20万元以下,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2次以下或评估房价值5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房地产评估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但不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2次以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没有至少2名房地产估价师签字2次以下的。处罚基准:并处5000元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2-5次或评估房屋价值20-50万元,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2-5次或评估房价值50-200万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房地产评估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但不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2-5次或评估房屋价值200-500万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没有至少2名房地产估价师签字2-5次的。处罚基准:并处5千至1万元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5次以上或评估房屋价值50万元以上,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5次以上或评估房价值2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房地产评估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但不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5次以上或评估房屋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没有至少2名房地产估价师签字5次以上的。处罚基准: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情节较轻微,社会负面影响较小的。处罚基准:并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进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效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2.情节较经,社会负面影响较小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2万元罚款。3.情节较重,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3万元罚款。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处罚后又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上述2、3、4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处以1万元罚款。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截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处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1套(间)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2、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2套(间)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处以1万元罚款。3、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2(不含)套(间)以上5(含)套(间)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5(不含)套(间)以上10(含)套(间)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5、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10(不含)套(间)以上的,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不逾期不改正,或者经处罚后又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处以3万元罚款。第五章房产测绘管理《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3)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警告、罚款、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处罚基准:警告、罚款。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或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基准:警告、罚款、降级。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3)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了特大损失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基准:罚款、降级、取消房产测绘资格。第六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防治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没有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效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开发企业违反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第二款的规定,能及时纠正且未造成较大影响的。处罚基准:对开发企业并处2-2.5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并处1-2万元罚款。3.开发企业违反第一款,建设单位违反第二款的规定,能及时纠正且未造成较大影响的。情节恶劣或不及时纠正的。处罚基准:对开发企业并处2.5-3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并处2-3万元罚款。第七章房屋租赁管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较轻、危害结果较小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并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2、情节较重,危害结果较大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并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3、情节严重,影响较恶劣的,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或者轻处罚后又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并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将原设计的房间隔断出租,但人均租住建筑面积没有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处罚基准: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2、未将原设计的房间隔断出租,但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处罚基准: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将原设计的房间隔断出租,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处罚基准: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4、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或者经处罚后又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基准: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较轻、不良影响较小的处罚基准: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重,不良影响较大的处罚基准: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经处罚后又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基准: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