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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财外〔2017〕139号关于印发《娄底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4日 政策文号:娄财外〔2017〕13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财外〔2017〕139号关于印发《娄底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旅游局,市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分局、市经开区旅游部门,万宝新区财金部、旅游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娄底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旅游外事侨务局2017年7月7日附件娄底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旅游业发展,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旅游发展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统筹安排、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共同协作管理。第二章使用范围及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旅游规划编制。主要用于全市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区域旅游发展规划、专项旅游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可适当补助县(市、区)、乡镇重点旅游区的规划编制工作。(二)旅游项目建设。支持资源条件较好、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对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建设,重点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资源联合连片开发等建设。(三)旅游宣传促销。支持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开展的娄底旅游整体形象、精品线路宣传推广事项及活动;适当补助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企业围绕娄底旅游在省内外知名媒体(平台)开展的宣传推广事项及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宣传推广活动;引导拓展入境及国内旅游市场,支持智慧旅游建设;支持市、县(市、区)旅游景区(点)自然人文历史典故索源编撰补助等其他方面支出。(四)旅游行业监管。支持旅游行业标准制定及评定,行业质量管理、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及统计调查。(五)支持旅游商品开发。(六)市政府出台的旅游产业政策性奖励。(七)旅游扶贫。支持围绕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推动地区及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的旅游扶贫建设。(八)旅游教育及科研。支持旅游人才培养,旅游教育培训及科研,支持旅游课题调研。(九)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财政直接投入等方式。(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旅游重点项目,项目业主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坚持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资金的原则。银行贷款须实际用于申报的旅游项目,不包括其他用途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补贴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旅游重点项目原则上要求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年度旅游类设施建设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二)以奖代补。主要用于支持重点景区、重点线路和优秀旅游目的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建设、旅游扶贫建设、市政府政策性奖励等。(三)财政直接投入。市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规划编制、宣传促销、旅游行业监管、旅游教育培训、技能比武及科研等。(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专项资金:(一)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二)有知识产权争议的;(三)申请单位因为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第三章管理程序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各县市区旅游、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对所属地区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联合上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项目单位直接申报的,应一并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申报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理由、依据、数额等内容;(二)建设类项目应附发改、国土、环保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并提供项目施工合同、进展情况和年度投资支付凭证;(三)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实际发生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四)奖励资金。严格按照市里相关文件精神执行;(五)根据每年度下发的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关具体资料。第八条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程序: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和市财政局年初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共同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拨款渠道拨付资金。对市旅游外事侨务局本级使用的经费(旅游发展规划,全国性、区域性和全市性的旅游景点推介展览、主题促销、广告等方面开支),计划内项目开展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计划外项目由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拨款渠道拨付资金。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旅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条绩效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重点项目纳入事前评估,考评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第十一条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根据要求限期整改。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等违法行为的,已拨付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上缴国库,并取消该单位两年的资金申请资格,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娄底市财政局和娄底市旅游外事侨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2017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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