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财农综〔2017〕156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8日
政策文号:娄财农综〔2017〕15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财农综〔2017〕156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为规范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娄底市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2017年6月27日附件娄底市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我市的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及省、市级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入的财政资金。第三条市、开发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第二章扶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县,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县。扶持项目类型分为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重点扶持建设高标准农田,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具体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项目。第七条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以农民为重点。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分配到开发县;产业化发展项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由省财政厅下达给我市后,再采用“综合因素法”分配额度计算到项目县,分配的资金仅作为进入市级考察评审的指标,不作为最终推荐上报省农开办的结果。产业化发展项目财政资金指标,不包括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和部门项目中的产业化发展财政资金指标。第十条综合因素包括农业产业化发展程度因素和工作绩效因素。农业产业化发展程度因素包括农业人口数量、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等4个指标。工作绩效因素包括年度产业化项目竣工验收考评得分和产业化日常管理工作考评得分两个内容。第十一条对项目验收、审计等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并作出处分决定的,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湘财农综〔2011〕9号)中相关规定,扣减相应项目县投资规模。第十二条各项目县最终分配资金额=各项目县按基础资源因素分配的资金额+各项目县按工作绩效因素分配的资金额-因违规违纪被扣减的资金额。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十三条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条件:(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流域或灌区统筹规划、集中连片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不低于200亩。(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重点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建设规划》,并与水利部门项目安排相衔接。(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第十四条土地治理项目申报程序(一)项目规划。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每5年制定一次县域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规划,并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二)项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中型灌区管理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向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规定格式上报项目建设内容。(三)项目申报。1.由开发县农开办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土地治理项目建议书编制程序:由项目立项申请单位按规定格式上报自选项目建设内容,开发县农开办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项目建议书。2.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根据下达的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市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报送。3.省农开办和市农开办应按职责分工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评审。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农开办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评审结果报省农开办备案。需要修改设计的项目,直接通知开发县农开办组织设计人员修改。全省竞争性试点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农开办组织专家评审,需要修改设计的项目,通知市农开办组织相关开发县农开办进行修改。4.在评审可行的基础上,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农发机构根据资金额度,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审定。5.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拟扶持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定或者备案情况,编制、汇总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6.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第十五条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程序(一)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每年底前启动下一年度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制定并发布《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的申报资格、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内容。(二)项目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根据下达的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州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汇总上报本地推荐项目情况。开发县农开办负责对所属地区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四)市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所属开发县上报的产业化项目逐个进行现场考察和专家论证。考察组提供的考察意见进行集体会审,共同研究,审慎作出结论,并出具《项目考察意见表》由市级农开办负责人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对当年拟推荐支持的财政补助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认真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对拟推荐支持的贷款贴息项目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通过上一级贷款银行查询等有效手段核实贷款的真实性。市级农开办根据实地考察和专家论证及审核情况,集体研究,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名,遴选推荐上报项目。上报项目的个数和金额不得超过省农开办下达的计划指标。要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地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和完整。对不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扶持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第五章项目评审与公示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项目评审流程包括实地考察评估、集中评审、形成评审结论等。第十七条市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根据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年度项目申报的政策要求,分别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进行评审。第十八条市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前,市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从评审专家库中按待审项目对专业的需求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项目的评审。第十九条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合规性、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规划设计或技术方案的科学性、投资概算的准确性、效益分析的合理性、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等方面。第二十条市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对本地区拟推荐上报的项目及资金数额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第六章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一)由开发县农开办具体负责实施管理,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并严格落实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确保投资效益。(二)经批复的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当年土地治理项目一般要求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三)在每年项目开工前,开发县应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项目建设现场指挥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四)指挥部工作人员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进度管理、工程计量和施工环境等工作。指挥部应按照行政协调、工程技术、财务后勤分组进行人员分工,明确各自职责。(五)年度土地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开发县负责制。每个标段工程竣工完成后,开发县农开办应组织监理单位、项目乡镇村代表、施工企业等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对有缺陷的工程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第二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由开发县在项目区设立永久性公示标牌,单项工程设立永久性公示标志。第二十三条产业化项目管理。(一)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开发县农开办项目计划批复20天内,按照项目计划批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开发县农开办备案。(二)自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自主组织施工,并建立项目台账,完整反映项目的投资情况。(三)实行项目建设进度季度报告制度。县级农开办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督促,确保项目按实施方案实施,依计划进度按时完成。每个季度末各开发县要对当年批复实施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认真督查,逐项目填写好《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建设任务季度进度督查表》并上报市农开办;市农开办应于下一季度第一周内将情况汇总上报省农开办产业处。(四)项目调整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确需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或终止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报批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五)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项目建设资料(包括工程预决算、图纸、竣工结算资料、项目总结等)和项目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项目资金台账等),并书面申请开发县农开办进行验收。开发县农开办应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验收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农开资金和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专家、监督监察人员等参加的验收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任务完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查验,对项目投资额度进行核实。验收完成后,开发县农开办应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项目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验收报告应由验收组成员本人签名,农开办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县级农开办公章。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县级农开办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以给予项目单位25个工作日的整改期限,经过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程序终止项目。以下情况为验收不合格:项目建设质量和数量达不到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的;验收认定项目投资规模达不到计划批复文件要求80%的;项目建设单位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程序予以终止。第二十四条产业化发展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固定标志牌和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财政补助金额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将批复立项的项目概况,特别是财政扶持资金额、主要建设内容、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可变现的固定资产、社员平均可获得的资产份额、监督举报方式、项目效益等情况打印成册,向合作社全体成员进行书面公示。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第二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报账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财政报账资金为国家和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无偿资金。第二十七条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即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开工时,施工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预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凭原始凭证及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分批报账,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进行决算审计,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其余的工程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实行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由供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物资设备签收单等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第二十八条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设项目、后补助资金”的管理方式,即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经批复的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自行筹集资金先行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经当地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财政农开机构)验收合格后,对所建项目在项目计划批复文件确定的财政资金额度内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先建后补”资金按照“先验后报、限期申请、限额拨付”的要求管理。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先验后报。项目全部完工、经县级农开办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报账凭证的日期可以追溯到县级农开办正式行文申报项目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项目申报日之前和项目验收日之后发生的支出,均不得报账。限期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农开办提交《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付申请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逾期未提交申请,视同放弃申请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资格,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收回。限额拨付。县农开办在收到项目单位报账申请后,应对照项目验收报告认真审核报账资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投资完成率小于100%的,补助资金按投资完成率同比例拨付。项目投资完成率等于或大于100%的,补助资金按项目计划批复确定的金额拨付。第二十九条单个“先建后补”产业化发展项目结余资金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开发县可以在本县范围内重新选定产业化发展项目,也可以转用于本县土地治理项目。单个项目结余资金不足30万元的,一律转用于本县土地治理项目。无论是重新申报“先建后补”项目,还是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均需按程序、依权限报市、省级县农开办审核、批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市农开办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规定、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计划批复、资金拨付文件、施工合同等,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现场督查,重点督查项目建设进度、施工质量和资金到位和使用等情况,督查结束后将出具督查报告报省农开办与当地财政部门。第三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市农开办将要求县农开办及时终止项目实施,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农开机构申请项目终止。第三十二条县级农开办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九章竣工验收与绩效考核第三十三条年度项目完工后,市农开办将根据省农开办统一要求,组织开展项目检查与考评工作。对县级竣工项目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完成后出具检查与考评报告上报省农开办,核查所涉及问题的整改工作由县级农开办负责。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应当作为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参考。对项目验收、审计等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并作出处分决定的,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湘财农综〔2011〕9号)中相关规定,扣减相应项目县(市、区)投资规模。第三十五条对骗取、截留、挪用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和其他不按规定使用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行为,由有关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县,是指经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县、市辖区,暂不包括贫困县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县。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2017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