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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办法娄交基建〔2017〕171号市公路管理局、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9日 政策文号:娄交基建〔2017〕17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办法娄交基建〔2017〕171号市公路管理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0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质监水字〔2007〕8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号)、《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公告〔2014〕19号)、《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湘交质监〔2007〕234号)及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的通知》(湘交基建〔2010〕126号),结合娄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监督管理权限1、市级监督管理权限及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交通质安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程项目:(1)国省道(含桥梁、隧道)的新改建、大中修工程,危旧窄桥改造加固工程;(2)列入干线公路改造计划的工程;(3)危桥拆除重建和渡改永久性桥梁中的特大桥、大桥;(4)由市直相关单位担任项目业主的水运建设工程。2、县(市、区)级监督管理权限及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程项目:(1)农村公路的新改建(中、小桥)、大中修工程,危旧窄桥改造加固工程;(2)列入农村公路改造计划的工程;(3)危桥拆除重建和渡改永久性桥梁中的中桥、小桥;(4)由县及以下相关单位担任项目业主的水运建设工程。二、监督的主要内容1、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2、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转情况;3、从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4、勘察、设计质量情况;5、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6、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工作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7、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三、监督申请手续的办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三十日之前,按项目的管理权限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一览表、项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2、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资格证书(含监理证书和培训证书)复印件、监理人员执业信息登记情况(提供电子版本)、监理工作计划;3、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框图、质量保证体系、主要人员基本情况;4、预可、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基建程序批复文件复印件,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资金投放计划;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四、监管体系1、各县市区交通局必须明确一名分管质量工作的领导,报市交通局、市交通质监处备案。2、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明确一名分管质量工作的领导,按管辖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备案。3、施工单位必须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报有监管权限的质监机构备案。4、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小组必须制订符合本项目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奖惩措施。五、监督检查1、凡是列入质量管理范围的项目,须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的监督与检查。2、质监机构及其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认真开展工作。3、质监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确保监督检查规范有序、有效。4、从业单位的质检人员须做到日检、旬检、月检、季检,不得流于形式或走过场,质检人员所进行的自检和例行检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5、施工单位在实施质量自检过程中,须依规程进行检测,并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六、竣(交)工验收1、公路水运工程交(完)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受监质监机构提交《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水运工程完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公路工程,质监机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对符合有关要求的水运工程,质监机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原因。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2、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质监机构在三个月内对公路工程项目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并出具《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3、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质监机构签发《水运工程质量证书》。通过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由质监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参建单位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4、质监机构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检测数据应准确、真实;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七、责任主体1、项目业主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质量的领导是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是工程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是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3、监理单位监理处长是该项目质量监理的第一责任人,相关监理人员是质量监理的直接责任人。4、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设计的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是该项目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八、责任追究1、对从业单位出现的问题及质量事故,由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质监机构按照有关的法规、规章进行处罚。2、对从业单位相关责任人,由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质监机构建议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包括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其中公路工程包括等级公路、中型以上独立桥梁、隧道以及相关安全、服务等附属设施,水运工程包括中型以上港口、等级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一级辅助和附属设施。娄底市交通运输局2017年9月19日娄底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2017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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