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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娄底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娄底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娄财教〔2017〕173号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普通高中: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助学金管理,切实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教育局制订了《娄底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监督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教育局2017年7月10日附件娄底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助对象。凡在我市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和完全中学高中部学习,具有正式注册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民办普通高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方案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由各县市区综合考虑民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学生平均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实施办法。第三条资助比例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在籍学生总数的20%。具体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分类确定,适当向农村高中学校倾斜。第四条资助条件1.基本条件受助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勤奋,积极向上;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2.困难程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打分,根据学生得分确定资助名单和等级。3.特别规定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应予以优先资助:(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3)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4)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6)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7)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家庭且经济困难的学生;(8)少数民族贫困学生;(9)农村特困供养学生(10)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第五条资助内容。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我市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分一等3000元、占资助总名额的20%,二等2000元、占资助总名额的60%,三等1000元,占资助总名额的20%。2.学校奖、助学金。按照湘财教〔2010〕75号精神,普通高中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此项经费学校必须实行专门预算并列明细科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校内专项资助经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责令学校限期改正,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提请相关部门相应核减学校该年度所获得的有关财政奖补资金。3.社会捐资奖、助学金。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多渠道筹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经费。第六条经费分担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湘财教〔2010〕75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七条工作程序按《娄底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娄教通〔2015〕107号)规定操作。严禁学校将资助名额分到年级,年级再将资助名额分到班级,最后以班为单位进行助学金评审。严禁把助学金当做奖学金,只按学习成绩不按家庭困难情况评定等级。严禁在评审过程中优亲厚友和学校、班主任擅自保管学生的助学金卡。严禁学校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银行卡采用普高国家助学金专用卡。第八条学校建档各普通高中要建立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档案,分年度建档备查。第九条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2.落实分担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确定的分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应负担的资金。要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3.强化资金监管。财政、教育等部门和普通高中必须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每学期对各县市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检查普通高中助学金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抽查在校学生人数是否真实,县市区配套资金是否到位,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4.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第十条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国家助学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国家助学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2017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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