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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娄底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娄财教〔2017〕174号各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切实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精神,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教育局、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了《娄底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监督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教育局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7月13日附件娄底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要纳入资助对象,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家庭学生优先资助。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六条县市财政在收到省里下达的资金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下达资金。第七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第九条严禁“非全日制学生”“短训班学员”“成教生”“自考生”“预科生”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及时办理学籍异动,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第十条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县市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学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抽查在校学生人数是否真实,县市配套资金是否到位,资金是否及时拨付。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应当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国家助学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国家助学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国家助学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2017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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