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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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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娄底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娄财绩〔2017〕177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万宝新区财金部,市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娄底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2017年7月31日附件娄底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财政绩效评价组织部门在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形成的、全面反映绩效评价对象实际绩效情况的内容、事项、结论等,以绩效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第三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主要采用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绩效评价评分是按照绩效指标体系确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权重分值,汇总各项得分获取的分数;评价结果评级是对绩效评价评分按一定的区间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第四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财政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具体行为。第五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评价结果反馈和督促整改;二是评价结果公开;三是评价结果运用与预算安排相结合;四是将评价结果纳入市绩效办绩效考核。第六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应遵守保密工作相关规定。第七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评价组织部门以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意见函的形式,将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给预算部门(单位)。第八条预算部门(单位)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的形式报评价组织部门,评价组织部门将整改落实结果统一汇总后报市政府。第九条报告制度(一)预算部门(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组织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包括部门整体支出与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说明预算支出绩效状况、存在问题、纠正措施及建议。逾期不主动报送自评结果的,财政部门可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报送。(二)财政部门应对预算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总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三)对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公众关注、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单位)向同级政府进行专题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向同级人大报告。第十条通报制度。财政部门每年对预算部门(单位)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十一条公开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组织谁实施、谁进行公开”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重点绩效评价和财政再评价结果,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公开预算绩效自评结果。第十二条共享制度。预算绩效评价结果逐步与同级审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等部门以及财政各相关业务科室、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相互利用工作成果,形成部门联动合力。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是否列入年度预算或支出项目库、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的项目,在安排资金时优先保障。对经常性项目,在安排预算部门(单位)下一年度该项目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对分期实施的项目,在安排后续资金时给予充分保障;对一次性安排的项目,在安排该预算部门(单位)的其他同类项目时给予必要的资金倾斜。第十五条对评价结果为“良”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额度。第十六条对评价结果为“中”的项目,在安排资金时应从紧从严。对于经常性项目,在与政策性资金要求不抵触的情况下,原则上减半安排资金;对分期实施的项目,在整改期间暂停预算部门(单位)已安排资金的拨付或支付;对一次性安排的项目,在安排预算部门(单位)新增同类项目资金时,加强项目的论证、资金测算和综合分析,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中”的,原则上取消该项目资金的后续安排。第十七条对评价结果为“低”或“差”的,原则上取消该项目资金的后续安排。第十八条对拒绝或不配合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无故拖延、拒绝提供评价资料、不按规定完成自评,致使绩效评价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预算部门(单位),将予以通报,其评价结果视为“差”,绩效考核作零分处理。第十九条对评价时提供虚假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取消下一年相关预算资金安排。对虚假申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追缴财政资金,并报同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监督部门。对预算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等级下调一个等次。第二十条对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暂缓下一年度相关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已安排资金的可暂缓拨付。第二十一条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绩效评价结果视为“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第二十二条对预算完成率低、资金闲置时间较长、金额较大的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从严安排相关资金。由于特殊原因造成资金闲置的,由预算部门(单位)作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收回资金或将已安排的部分予以核减,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再做安排。第二十三条资金安排减半、资金拨付暂停或取消的,由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将评价项目、名称、金额、相关要求等信息,向市绩效办进行报备,纳入对预算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畴。第二十五条评价结果确定后,财政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及时报送市绩效办,作为对相关预算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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